北京,雨天后,闫大爷遛狗时为抄近路踏入公园绿地,不慎滑倒摔成2级伤残。大爷认为公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6-17 10:22:01

北京,雨天后,闫大爷遛狗时为抄近路踏入公园绿地,不慎滑倒摔成2级伤残。大爷认为公园未维护好绿地,要求赔偿。公园反驳称大爷未走规定道路,责任自负。大爷将公园告上法庭索赔6900多元,法院最终判决公园承担10%责任,赔偿690元。此事引发网友热议,观点不一。

一场雨后,闫大爷到公园遛狗。雨刚停,地面湿滑,大爷想抄近路回家,便踏入了公园的绿地。没想到,这一脚下去,大爷直接滑倒在地,疼得站不起来。送医后,大爷被诊断为2级伤残。

大爷认为:这事得怪公园。他们没把绿地维护好,害得我摔成这样,得赔钱!

可公园那边也有话说:大爷,您不走正道,非要抄近路,这能怪谁呢?

双方争执不下,大爷把公园告上了法庭,索赔6900多元。

大爷坚称公园有责任,公园则反驳大爷自己也有过错。

有的网友说:“大爷这是自找的,雨天还抄近路,活该!”

也有的网友说:“公园也有责任,应该把绿地维护得更好,防止人滑倒。”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公园绿地通常具有特定的规划和管理用途,一般禁止行人随意践踏,闫大爷为抄近路进入绿地,违反了公园的管理规定。虽然这种行为本身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但在民事责任认定上,其过错行为成为影响责任划分的因素。

闫大爷在明知雨后地面湿滑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踏入绿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闫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雨后绿地湿滑可能存在的危险,却依然冒险进入,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有责任对园内的设施、场地等进行合理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在本事件中,虽然公园可能对绿地进行了日常维护,但在雨后特殊天气条件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巡逻等,以提醒游客注意绿地湿滑等潜在危险,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

这种疏忽导致闫大爷在进入绿地时未能充分意识到危险,从而发生摔倒受伤的事故,因此公园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闫大爷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而公园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从处罚角度来看,公园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闫大爷因受伤所遭受的部分经济损失。

这种赔偿是对闫大爷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经济补偿,旨在弥补其因公园管理疏忽而遭受的损失。

而对于闫大爷来说,其自身过错导致的主要责任,意味着他需要自行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这也是对其不当行为的一种责任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做出了判决:公园承担10%的责任,赔偿大爷690元。

也就是说,虽然公园有维护公共设施的责任,但大爷作为成年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选择安全的路线行走。

对于公众而言,在生活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在特殊天气条件下,要更加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来说,要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场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特别是在特殊天气或特殊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您对这起事件中的判决结果是否认同呢?您认为在类似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地平衡公共场所管理者和游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呢?

要我说,这安全的事,还是得自己多上点心。别总想着靠别人提醒,自己也得留个神。毕竟,身体是自己的,摔了疼了,受罪的还是自己。

(信息来源:沈阳新闻综合频道20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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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杨建军

杨建军

3
2025-06-17 11:23

有枣没枣打一杆子,总会有几颗的!

咸鱼永不放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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