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罗女士在餐饮店打工,老板拖欠她5500元工资,罗女士多次讨要都没结果,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6-17 09:42:02

福建泉州,罗女士在餐饮店打工,老板拖欠她5500元工资,罗女士多次讨要都没结果,只好申请劳动仲裁。没想到仲裁结果出来,餐饮店得赔2万多元,这里面包含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赔偿。老板还狡辩说罗女士是临时工不用签合同,结果被执法人员怼得没话说,这句话是什么呢?厉害到老板哑口无言!

据2025年6月15日第一帮帮团报道:泉州有这么一家餐饮店,平时生意还算不错,人来人往的。罗女士呢,是个勤劳朴实的人,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就到这家餐饮店当起了临时工。

她每天早早地就到店里,忙前忙后,擦桌子、洗碗、招呼客人,啥活都干,就盼着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

一开始,老板还信誓旦旦地说工资肯定按时发,罗女士也就安心干活了。可是到了发工资的日子,老板却开始找各种借口,一会说店里资金周转不开,一会又说等过段时间再发。

罗女士心里虽然有点发愁,但想着老板可能真有难处,也就没太计较。然而,日子一天天过去,老板的借口越来越多,工资却始终不见踪影。

罗女士多次找到老板,好言好语地讨要工资,可老板每次都是敷衍了事,甚至开始躲着她。罗女士这下可心灰意冷了,自己辛辛苦苦干了这么久,却拿不到一分钱,这日子可怎么过!

无奈之下,罗女士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收集证据,准备好了各种材料,然后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出来后,这结果可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餐饮店不仅要支付拖欠罗女士的5500元工资,还得额外赔偿2万多元!

这里面,包含了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老板得知这个结果后,当场就抓狂了。他怎么也想不明白,不就是个临时工嘛,怎么还要赔这么多钱?

于是,他开始狡辩,说罗女士是临时工,根本不需要签合同,更不存在什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可执法人员当场就告诉他:“临时工也得签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不管你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老板听了这话,顿时哑口无言,只能乖乖接受现实。

此事中,罗女士的遭遇让人同情,而老板的行为则让人不解。他为了省那点小钱,故意不与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最后却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这也给其他老板们提了个醒,合法用工才是正道,别想着钻法律的空子,否则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一、老板未与罗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老板明知这一法律规定,却故意不与罗女士签订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减少用工成本。然而,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自己陷入了法律风险之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罗女士在餐饮店工作期间,老板一直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餐饮店需要向罗女士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这就是仲裁裁决中包含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原因。

二、老板拖欠罗女士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老板以各种借口拖欠罗女士的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罗女士的劳动报酬权。

如果老板还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老板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了与罗女士的劳动关系,那么他就需要向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老板辩称罗女士是临时工无需签合同,这完全是胡扯。在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这一说法,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老板这种故意混淆概念的行为,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餐饮店老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最终,仲裁裁决餐饮店支付2万多元的赔偿。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罗女士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用人者敲响了警钟,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法用工,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第一帮帮团20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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