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的宝马车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拖到4S店维修时,结果当天晚上车子竟然被盗走,第二天竟然在江西被发现,男子觉得不可思议,怀疑是4S店工作人员所为,可是4S店却表示,开车的人和自己无关。
沈先生有一辆宝马3系轿车,事发当天,自己开车时出了一个事故,随后,车子就被拖去了4S店准备定损维修。
可是,第二天一早,妻子接到了警方的电话,称车子被盗了。随后,沈先生赶紧查看了APP,发现车子已经在600多公里外的江西了。
这让沈先生感觉不可思议,车子明明发生了事故,拖到了4S店的停车场,怎么会被开到了600公里之外的江西呢?
而且,车子进出4S店都要进行盘查的,这么大个车怎么说开出去就开出去了?
而4S店却表示,开走车子的是三个年轻人,骗开了保安,让保安抬起了杆,而且保安是办案公司排遣过来的,这名人员现在也不在我们店里。
对于4S店的解释,沈先生并不满意,不过沈先生提出了赔偿4万的要求,而目前4S店认为赔偿要求太高,难以接受。
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是开走车子的三个年轻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辆宝马3系轿车的价值通常较高,符合“数额较大”甚至“数额巨大”的标准,这三个年轻人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当然,如果只是偷开,并不是有意占有这部车子,比如是偷开练手,或者是偷开办事,那么,这也是违法行为,一般会面临行政处罚。
再看4S店,其与沈先生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维修合同关系。当沈先生将车辆交由4S店定损维修时,4S店就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4S店接受了沈先生的车子,正准备维修,所以并非无偿保管合同,所以理应承担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即便车辆是被外部人员骗走,但4S店在保安管理、车辆进出登记等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没有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虽然4S店声称保安是第三方公司派遣,但这属于其内部管理和合同关系问题,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沈先生的索赔请求。也就是说,4S店应先行对沈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后再根据与保安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保安公司进行追偿。
事发后,有人说,肯定是4S店里头哪个临时工干的,不然怎么可能轻易拿到钥匙轻易骗开保安?
还有人说,也许是江西的修车工在杭州4S店干学徒,家里有事,现成的车子开回去嘚瑟一下,结果却被发现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