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车主遭遇科幻电影般的恐怖袭击,其购买的二手奔驰车竟在高速飞驰时被强制熄火!前车主利用未解绑的远程系统,先于某日凌晨盗走车辆,又在现车主寻回途中恶意操控,致车辆在高速路多次骤停险酿惨剧。经查,前车主通过数字漏洞实施双重犯罪。案发后,检察院以盗窃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法官当庭发出警报:智能汽车转手后,原车主权限就是隐形炸弹!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等) 据悉,2023年10月,赖某(化名)经二手车中介钟某(化名)介绍,以17.5万元购入奔驰越野车。 2024年7月,赖某将车辆抵押给钟某借款15万元,后因无力偿债,同意钟某将车辆转售给现车主林某(化名)。 2025年1月1日清晨5时,赖某通过原车绑定的远程控制系统,定位到车辆停放于深圳某汽修店,遂遥控启动车辆并指使代驾将车开至东莞,后自行转移至深圳盐田某停车场。 林某发现车辆被盗后,通过定位系统寻回车辆。 返程途中,赖某再次远程操控强制车辆在高速公路及主干道多次熄火,导致林某在车流密集路段面临重大事故风险。 赖某后被警方传唤自首,经鉴定车辆价值14.58万元。 案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细思极恐!二手车竟成‘定时炸弹’,原车主动动手指就能让高速行驶的车熄火,这和谋杀有什么区别?” 有网友说,今天能远程熄火,明天是不是能远程转向?智能汽车的安全防线在哪? 有网友说,二手车商钟某也有责!交易时竟没协助解除远程系统,这是拿人命当儿戏! 也有网友说,我们的车随时被‘云监控’:定位、录音、行车数据…赖某揭开了智能汽车的某些新问题。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赖某转移已售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赖某辩称其行为源于“债务纠纷”,试图将刑事犯罪包装为民事纠纷。穿透技术表象审视本质:当赖某同意钟某将车辆转售给林某时,车辆所有权已完成转移。 元旦清晨,赖某利用遗留的远程控制权限,在权利人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车辆,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核心特征。 赖某主观上的“取回”辩解无法掩盖非法占有目的。车辆已通过合法交易成为林某财产,赖某不再享有任何物权;选择凌晨通过远程操控秘密转移,规避实际占有人控制;转移后车辆脱离林某掌控,置于赖某实际支配下。 即使存在历史债务(赖某与钟某之间),该债务关系既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林某的所有权,更不能赋予赖某擅自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经鉴定,车辆价值高达14万余元,因此,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2、在公共道路恶意远程熄火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赖某在高速路及主干道恶意远程熄火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紧迫危险? 高速行驶的汽车本身即是高速移动的危险源,强制熄火导致动力突然丧失、转向/制动助力可能失效,使车辆瞬间沦为失控的“钢铁障碍物”。 在车流密集的高速公路,前车异常熄火极易引发后车连续追尾,损害对象完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财产安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保护范围。 高速公路及城市主干道,其高车速、高车流量的特性,使得一次恶意熄火导致大规模连环事故的概率极高,远超一般交通违章。 因此,本案赖某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构成该罪。 3、赖某存在哪些加重或从宽的量刑情节? 在本案中,赖某在犯本次罪之前就已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法院认定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 与此同时,赖某在被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六千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六千元。 本案告诫我们:在智能网联的技术跃迁中,权限管理必须同步升级,而任何利用技术漏洞侵害法益的行为,都将受到刑法严厉而精准的制裁。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万能生活指南#
深圳,一男车主遭遇科幻电影般的恐怖袭击,其购买的二手奔驰车竟在高速飞驰时被强制熄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12 17: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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