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人情运作”作茧自缚,律师李向安:“潜规则”已触诈骗红线】最近北京市通州区

孙王良评 2025-06-12 08:55:00

【杜某“人情运作”作茧自缚,律师李向安:“潜规则”已触诈骗红线】

最近北京市通州区判了一个案子大快人心,嫌犯杜某某“收人钱财”未能“与人消灾”,被控诈骗罪获刑14年4个月,并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非法所得余款230多万元也被法院没收追缴,当真是“偷鸡不成反蚀了一把米”。案件中的控告人即受害人郭某某、常某某不信法律信“人情”,听杜某某说有“关系”便轻信了他,郭某某付给杜某某190万元用于请托捞人,常某某付给杜某某40万元“疏通费”用于请托取保候审,这230万元都属于非法交易,法院判决追缴没收。

在许多人心中,司法仿佛矗立在灰色雾霭中的殿堂,模糊不清又神秘莫测。当自身权益受损或陷入法律纠纷时,一种根深蒂固的念头常悄然滋生:“找找关系,运作一下人情,是否能让结果更有利?”,这种思维惯性,使“人情运作”在司法领域成为一股若隐若现却影响深远的潜流。通州区这个案子,给了“人情运作论”当头一棒:受害人损失了钱财,败了官司;被告诈骗的钱财被没收且面临15万元罚款,还要坐牢14年多,这当真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给那些不信法律相信“人情运作”的人敲响了警钟。笔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向安律师,听听他的看法。

李向安律师认为:案件当事人通过寻求所谓的人情关系去干预某一个司法案件的结果,并形成一种金钱交易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非法交易行为。无论案件结果怎样,是否存在着案件结果与人情关系的某种因果关系,都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因为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最终认定的案件结果只能是体现出来这种结果与本案证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联,并不会体现出来案件结果与所谓人情关系是否存在着必然关联,即便案件结果符合当事人的愿望,这也是基于一定的证据基础来进行分析认定的结果。在寻求有利案件结果的过程中,人情关系是否存在?人情关系是否起了作用?起了多大作用?有没有价值?一般是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看不出来的,人情关系作为情感关系,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在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状态下,所谓人情关系仅仅只是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一种理由借口而已,是一种不具有正当目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交易行为,这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最终还会形成一种诈骗犯罪行为。

明知道动用“潜规则”干预司法是犯罪,为何杜某某还会铤而走险呢?从人性上来说,还是利益在起作用,说白了就是杜某某从郭某某、常某某急于打赢官司的心态上看到了“诈骗的商机”。人性的贪婪有时候是不可想像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规则;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谈的是资本,反映的是人性的贪婪。比如我们常见的雇凶杀人案,那些被雇用的杀人犯,他难道不知道杀人偿命的律条吗?他当然知道,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他暂时脑袋“短路”了,人性对物欲的贪婪追求占了上风。

但法律是讲证据的,李向安律师称:法院可没有什么“人情关系规矩”,只有“法律规矩”、“证据规矩”以及司法负责制规矩,法官再糊涂,也知道拿证据说话,只不过采用或否决哪方面的证据罢了。现在的“司法负责制”很厉害,哪个案子是谁判的,如果判错了是要终身追责的。所以对于当事人而言一定要想清楚,首先法官一般不会为了你的官司丢了饭碗,除非他利令智昏,丧心病狂;其次通过“潜规则”疏通关系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具有非法目的钱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一旦查实会被法院没收的;其三呢,从社会影响看,当人情运作逾越法律边界,便不再是疏通渠道的润滑剂,而成了腐蚀司法根基的毒药,甚至直接滑向诈骗犯罪的深渊,这是与构建法治文明社会背道而驰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至今还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来说比较淡薄,所以我们常见“人情运作”在司法领域出现种种丑闻。如当事人请托说情,通过熟人、领导等关系,向办案人员(法官、检察官、警官)传递倾向性信息或施加压力,期待获得某种“关照”的;一些“信息掮客”利用所谓“内部消息”或“特殊渠道”,向当事人声称能打探案情进展、法官态度甚至可能的判决结果,以此牟利的;更危险的一类人是“权力掮客”,他们公开或暗示自己与司法人员存在“特殊关系”或能“直达上层”,承诺可以通过行贿或人情交易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因而向当事人索要高额“活动经费”或“疏通费”。通州区的这个案子,杜某某就属于那种最危险的“权力掮客”,他先是虚构关系,夸大自己的办事能力,再后虚假承诺结果,一步步套牢郭某某与常某某,但他的图谋最后并没有得逞,落得个鸡飞蛋打锒铛入狱的结果。

李向安律师称:杜某某所谓的“运作费、打点费、沟通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实质都是具有非法目的款项,这是毋庸置疑的,当掮客明知自己并无能力影响司法结果,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信任和钱财时,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索要的各种费用,在法律性质上就是诈骗犯罪的赃款。退一万步说,即使没有直接构成诈骗,“人情运作”本身对司法公正的破坏力也是巨大且深远的,这种行为破坏程序正义,动摇实体公正,践踏法律权威,滋生司法腐败,纵容这种行为对构建法治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

我感觉李律师说得非常对。人情与法律,如同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而司法裁判的基石只能是法律世界中证据事实与法律条文,任何试图以人情置换公正的“潜规则”,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背叛。那些在迷雾中兜售“关系神力”的掮客,脚下踩踏的正是《刑法》诈骗罪的红线。司法正义的殿堂容不得人情蛀蚀,每一步偏离法治的“运作”,都是对公民法律信仰根基的致命破坏。当面临法律纷争时,唯有坚定选择法治信仰、法律程序与专业力量,方是对自身权利最坚实的守护。李向安律师最后说:让司法的归司法,人情的归人情。法律划下的这条红线,是守护公平正义不可逾越的最终屏障。

0 阅读:0
孙王良评

孙王良评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