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和女友要赶早上6时50分起飞的国际航班,他们凌晨4点52分下楼,准备提前2小时,坐网约车去机场,突然,电梯剧烈晃动,把他们困在电梯里28分钟,没赶上飞机,男子重新买机票损失1766元,来回打车花了109.32元,他愤怒的把物业和电梯维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875.32元。法院却说:你自己有责任!最终的判决结果让男子傻了眼。 6月11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小王和女友小许准备去国外旅游,他们做好了攻略,订好了机票和酒店,花费了不少心思,可万万没想到,却节外生枝。 小王定的是6时50分起飞的航班,从他们的住处到机场,提前1个小时绰绰有余。 当然了,出门赶早不赶晚,如果路上堵车,或者发生一些意外,都要把这个时间算进去。 所以,小王决定,提前2小时就出发,他给手机定了闹钟,早早的就起床收拾了,凌晨4点多,他们已经准备就绪,就等网约车如约而至了。 网约车司机很给力,4时52分准时准点抵达他们的住处,接到司机电话,2人拉着拉杆箱就下了楼。 可万万没想到,意外还真是说来就来,5时08分,2人感觉电梯一阵剧烈的晃动,冷不丁的把两人吓得心惊肉跳。 只听咣当一声,电梯竟然不动了,两人好半天才反应过来,电梯这是故障了。 小王等了5分钟,5时13分,他看电梯还是一动不动,知道不能等了,否则非得误机不可,他赶紧报了警。 5时15分,还没等民警赶到,大厦工作人员终于发现电梯故障了,赶紧联系电梯维保公司。 9分钟后,电梯公司人员才姗姗来迟,此时的小王和女友,急的像热锅上的蚂蚁。 而12分钟后,电梯才恢复正常,可离小王和女友被困,已经长达28分钟。 当小王和女友终于恢复了自由身,心急火燎赶到了机场,可黄花菜都凉了,航班已经结束值机,他们只能重新买票。 重新买票的结果就是,小王损失了1766元,来回打车花了109.32元,在小王看来,自己提前2小时去机场时间富富有余,如果不是电梯故障他们被困28分钟,无论如何是误不了飞机的。 所以,这笔损失,就得大厦物业和电梯维保公司承担。 但这两方都拒绝承担责任,小王不蒸馒头争口气,一气之下把他们一起告上法庭。 为了打官司,小王请了律师,因为这件事,他认为自己精神也受到了伤害,所以他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机票损失、交通损失和律师代理费等共计9875.32元。 小王胜券在握,让谁说,物业和维保公司都有责任,可法院却不这么认为。 在法院看来,航班是6时50分,小王5时8分才下楼出发,他预留的值机时间不足,压根就没把路上会出意外考虑在内,所以,他占主要责任。 而且,物业公司也第一时间发现电梯故障了,快速的联系了维保公司,可以说,他们的反应很及时,也很妥善,只承担次要责任。 维保公司接到故障通知就赶去维修,不应该承担责任。 有人说,正常得提前2个小时到机场吧,尤其是大机场,他这倒好,提前不到2小时才出发,正常有的1小时就不值机了,你都进不去。 电梯的损坏不可预见,如果判了物业责任,那以后够物业吃一壶了。 还有人说,我怎么觉得一分都不应该赔呢??其实半小时能解决问题的物业已经很负责了,这世上没有完美的,合理即可!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方,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 电梯突发故障导致小王被困28分钟,属于没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小王“预留值机时间过于紧张”为误机主因,国际航班通常要求提前2-3小时到机场办理值机,而小王仅预留约1小时40分钟从5时08分被困至6时50分起飞,没充分考虑交通、安检等环节的意外风险。 小王虽及时报警,但从其自身规划看,即便没遇电梯故障,时间仍可能紧迫,如遇早高峰堵车等。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小王的过错直接导致损害扩大,因此需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750元,是基于过错比例划分的结果:物业因管理瑕疵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部分直接损失,而小王自身过错占主责,自担大部分损失。 维保公司因及时响应并排除故障15分钟内到场、12分钟修复,已尽到合理义务,故不担责。 《民法典》第1173条明确了“风险自担”原则:公民在主张权利时,需证明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如果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扩大,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的判决既警示了公共服务提供者,如物业,应严守安全保障义务,也提醒公众避免“极限操作”,合理规划行程。 信源:红星新闻2025-6-11
情侣被困电梯28分钟耽误上飞机,向物业索赔9千多元。这俩人自信的留100分钟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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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清
支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