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关于劳动关系的较量:工地上的工伤与公司的否认
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2023年8月20日,贺某某进入鹏某公司承包的砂石料厂工作,负责机械操作。然而,仅仅一个月后,贺某某在工地上受伤。事故发生后,贺某某要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鹏某公司却拒绝承认与贺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声称,贺某某在2023年9月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就离开了公司,前往其他队伍工作,因此在受伤时已不再是公司的员工。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鹏某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劳动仲裁裁决书、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等。公司指出,2023年10月的工资发放记录中没有贺某某的名字,且公司为贺某某缴纳的个税金额为0,因此认为贺某某在受伤时已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贺某某并不认同鹏某公司的说法。他提交了自己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23年9月29日,鹏某公司向他支付了5000元工资。此外,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某公司”)也分别在2023年11月2日和11月29日向贺某某支付了工资。贺某某还提交了项目入口照片、通讯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在鹏某公司的工作情况以及与公司的沟通记录。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双方围绕劳动关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鹏某公司坚称,贺某某在受伤时已离开公司,且公司没有为他发放工资,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贺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他在受伤前一直在为鹏某公司工作,且公司也向他支付了工资。
法官指出,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仅依赖于工资发放记录或个税申报表,还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用人单位的管理情况。贺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他在鹏某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工作,并且公司也向他支付了工资。此外,湖南某某公司代发工资的行为也进一步证明了贺某某与鹏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鹏某公司与贺某某在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10月2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虽然贺某某与鹏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贺某某的工作内容是鹏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他在受伤前一直在为公司工作,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