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上,一名男子旁若无人地吃花生,还把壳乱扔一地。白先生看不下去,便上前劝阻。没想到男子瞬间炸毛,和白先生吵起来,还报警称白先生打他、摔他手机,要求白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0元,包括医疗费、手机维修费等。民警到场后,发现手机完好无损,认定白先生没违法。男子却不依不饶,把白先生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男子有错在先,白先生只是合理劝阻,最终驳回男子全部诉求。
6月9日,光明网报道了这么一件事,有一名男子却仿佛把这地铁车厢当成了自己家,大摇大摆地坐在座位上,从兜里掏出一袋花生,旁若无人地吃了起来。
他吃得那叫一个惬意,可花生壳却被他随手乱扔,散落在车厢的地面上,原本干净整洁的车厢,变得一片狼藉。
白先生就坐在男子的不远处,他看着这一幕,眉头紧紧地皱了起来。白先生看不惯这种破坏公共环境的行为。
他犹豫了一下,还是决定上前劝阻。他走到男子身边,礼貌地说道:先生,这是公共场合,您这样乱扔花生壳不太好吧,会影响到其他乘客的。
没想到,男子听了白先生的话,瞬间就炸了毛。他猛地抬起头,瞪大了眼睛,恶狠狠地盯着白先生,大声吼道:“关你什么事?我想怎么吃就怎么吃,你管得着吗?”
白先生没想到男子会这么不讲道理,他耐心地解释道:“这不是管不管的问题,这是公共道德,大家都应该遵守。”
可男子根本不听,他站起来,手指着白先生的鼻子,嘴里骂骂咧咧的,还故意把花生壳往白先生脚边扔。
白先生也有些生气了,他提高了音量说道:“你怎么这么不讲理呢?你再这样我可要找工作人员了。”
男子一听,更加恼羞成怒,他突然冲上前,一把抓住白先生的衣领,大声嚷嚷着:“你敢!你今天必须给我赔礼道歉,不然我跟你没完!”
白先生用力挣脱开男子的手,说道:“我又没做错什么,凭什么给你道歉?”
两人就这样在车厢里吵了起来,周围的乘客都被他们的争吵声吸引了过来,纷纷投来异样的目光。
男子见白先生不肯道歉,竟然掏出手机报了警,还对电话那头说:“警察同志,有人打我,还摔了我的手机,你们快来啊!”
民警赶到了现场后,男子立刻指着白先生说:“警察同志,就是他,他打我,还把我的手机摔坏了,你们一定要为我主持公道!”
说着,他还把手机递给民警看。民警接过手机,仔细检查了一番,发现手机完好无损,根本没有被摔过的痕迹。
民警又询问了周围的乘客,大家都表示只看到男子和白先生在争吵,并没有看到白先生打人或者摔手机。
民警认定白先生没有违法,便对男子进行了批评教育。
可男子却不依不饶,他一口咬定白先生打了他,还要求白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他30000元,其中包括所谓的医疗费和手机维修费。白先生觉得男子简直不可理喻,他坚决不同意赔偿。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男子竟然一纸诉状,把白先生告上了法庭。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男子在地铁上吃花生并乱扔壳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维护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乘客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在车厢内饮食、乱扔废弃物等。
男子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环境,影响了其他乘客的正常出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男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如果男子拒不改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男子在与白先生发生冲突后,报警称白先生打他、摔他手机,并要求白先生赔偿,这属于诬告陷害和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虽然男子的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他的诬告行为已经侵犯了白先生的名誉权和合法权益。
男子以白先生打人和摔手机为由,要求白先生赔偿30000元,这种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男子在没有证据证明白先生有过错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白先生赔偿巨额费用,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要挟的行为,只是由于法院最终查明真相,没有让男子的敲诈勒索行为得逞。
3,白先生在面对男子的不文明行为时,进行合理劝阻,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白先生劝阻男子乱扔花生壳的行为,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并没有侵犯男子的合法权益。
因此,白先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最终驳回男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