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81岁孤寡老人佝偻着找到农机手张倩。这位种一亩地维生的五保户,攥紧汗湿的钞票准备付收割费,却被99后姑娘拦住:“大爷,免费给您割!”“不要钱绝对不行!”老人急得跺脚。车灯下,姑娘脱口而出:“我不缺您这几十块钱!”话音未落,老人布满沟壑的脸上突然滚下热泪。他抹着眼睛哽咽:“姑娘,你这句话…扎我心窝了啊!” 轰隆的收割机声中,两个相差62岁的陌生人,用一场关于尊严与善意的碰撞,照亮了整片麦田。 据悉,李大山(化名),81岁,是一个农村孤寡老人,依靠五保金和自家1亩麦田维持生计。 2025年小麦收割季某天,李大山蹒跚找到正在田间作业的99后女农机手张倩(化名),请求收割麦子。 张倩见老人年迈孤苦,主动表示免除收割费用。李大山坚决拒绝:“不要钱不行!该咋的咋的!” 张倩回应:“大爷,我不缺你这几十块钱!” 此言令老人当场感动落泪。最终张倩无偿完成收割,双方未发生金钱交易。 事件曝出后,引发网友们热议。 有网友说,姑娘的善良值得点赞,但大爷的坚持更让人破防!这年头多少人假借'免费'施舍优越感,而老人用皱巴巴的钞票守护的,是尊严。不被怜悯的活着,才是真正的体面。 有网友说,'不缺几十块钱'背后是年轻人的生存底气,而老人'非给不可'里藏着生存恐惧。这代老人最怕'欠着',那不是钱,是心安。 也有网友说,别只看到温情!老人深夜独自收麦,折射的是农村老人帮扶体系的漏洞。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张倩的免费收割承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赠与”或“好意施惠”? 《民法典》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需具备“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意图”。 本案中,张倩声明“大爷不跟你要钱了”时,其核心动机是无偿帮忙而非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从主观层面,针对特定弱势对象(81岁孤寡老人)临时起意的帮扶;从客观层面,未约定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素,不符合有偿服务契约特征。 有网友认为,张倩的行为构成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就本案而言,赠与法律关系要求“财产权利转移”的本质,张倩提供的是劳务过程而非财产。 同时,收割行为具有即时履行性(服务完成即消灭);未实际交付麦粒或金钱,不符合“财产给予”要件;老人未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反而明确拒绝。 故其行为更贴近事实行为层面的好意施惠,与典型赠与存在明显差异。 情谊行为,即当事人基于社交或道德考量无偿提供利益,缺乏法律行为意思。一般而言,该类行为不产生合同约束力。本案即是这种情况。 2、李大山坚持付费的意思表示能否成立“合同关系”? 本案中,李大山坚持“该咋的咋的”隐含两层法律意义: 一是,要约的发出与失效。老人要求按市场惯例付费构成要约,但张倩当即以“我不缺你这几十块钱”明确拒绝承诺。 核心在于,张倩在拒绝后仍实施收割,是否构成默示承诺? 但是,参照《民法典》第140条“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需法定或约定,本案无此依据。 而张倩的收割行为应理解为是原免费意思表示的延续,且双方皆知设备已启动需及时作业,避免麦粒脱落损失,不能推定其改变意思表示; 在法理上,虽然存在单方允诺之债,但现下缺乏法律依据。在现行规定中,债的发生需双方合意。 也就是说,无对方接受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无强制执行力。 3、若事后李大山主张支付费用或张倩主张追索报酬,法律是否支持? 如前述,张倩的善举属道德范畴,法律不强制要求履行,而李大山的付费坚持属单方意思表示,未获对方承诺时不产生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若张倩完成收割后索要费用,违反禁止反言原则(诚信原则); 若李大山事后坚持付费,法院可能基于公序良俗驳回,避免违背施惠方本意。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
6月7日,山东一位老人实用续命针扎在自己手上,坐在台上3分钟,完成了他一生最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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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舟浩海
这点事情上法律,感觉是对法律的亵渎。虽然亵渎已经数不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