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瓜就可以随便摘?”广西南宁,一瓜农种植了280亩瓜田,还有最后一批青皮西瓜静静熟透,又一笔好收成。不料,6日深夜,上百村民举着手电涌进田埂,麻袋装满、板车压弯。瓜农发现后,发疯般跪地拦车:“别抢!这都是我的命啊!”冲突中他被推倒在泥地里,颤抖着报警:“他们踩碎了我的盼头…”村干部轻叹“误会”,称村民以为尾瓜免费。可谁能看见瓜农数着被踩烂的瓜嚎啕:“两万块啊!我浇了三百夜的汗…”。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来源:新京报等) 在南宁市某镇,瓜农韦强(化名)租种了280亩土地用于西瓜种植。在完成主要采摘后,田地里仍残留有部分个头较小或品相稍差的“尾瓜”。 2025年6月6日至7日期间,大批当地村民陆续进入韦强的瓜田,未经其许可,自行采摘、带走这些尾瓜。 瓜农韦强及其雇工发现后,立即上前进行阻拦。在劝阻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了肢体冲突。 韦强一方随即报警求助。据韦强初步估算,被村民摘走的尾瓜给其造成了约2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事发后,当地村干部向媒体解释称,村民们之所以去摘瓜,是普遍误以为瓜田的主要采摘工作已经结束,剩下的尾瓜是瓜农放弃、免费向村民开放的。 村干部还表示,在冲突发生前,韦强并未就尾瓜处置问题或村民可能进入瓜田的情况向村委会进行过反映或寻求协助。 目前,派出所已接到报案,并派民警前往现场处置。 警方表示,该事件仍在调查过程中,尚未有最终结论。 事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细思极恐,这怎么看都有点像‘多数人暴力’,好似一百个人‘以为’免费,就能理直气壮搬空 别人财产?今天抢 瓜,明天是不是能‘以为’其他财产可占?法律必须划清‘误解’与‘哄抢’的边界! 有网友说,心酸!老农流汗种瓜,村民弯腰捡漏,都不容易,何苦互撕?老一辈确实有‘地头剩货不收回’的老例儿。要我说,村委会早该在村口贴张告示——既护住瓜农产权,又全了乡邻情分! 也有网友说,别拿‘误会’当免责金牌!西瓜是瓜农的私有财产。就算真有‘尾瓜免费’的村规,能大过法律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村民未经瓜农韦强许可,进入其租种的瓜田并摘取西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对于盗窃罪,要求行为人符合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等行为。 本案中,村民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涉案西瓜的价值是否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将成为入罪的核心。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村民确实普遍存在“尾瓜免费”的合理误解,则难以认定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若证据显示村民明知或有理由知道瓜农未放弃所有权仍强行摘取,则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基于现有村干部描述,摘取瓜的价值有限,刑事入罪可能性相对较低。 2、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村民误解具有合理性(如当地存在尾瓜开放惯例),则可能阻却“过错”要件,不构成侵权。但若村民未尽基本注意义务(如未核实开放真实性),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 即使村民主观上无恶意(善意),但其行为客观上侵害了韦强的财产权,村民得利,而韦强遭受了损失,符合《民法典》第986条规定的不当得利,韦强有权要求村民返还不当得利。 但如村民是善意得利人,则村民仅就“现存利益”负责。若西瓜已被食用,村民可能免除返还义务。 3、村民“合理误解”的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中,村民(及村干部)辩称其以为尾瓜是免费开放的。这种基于“误解”的抗辩,能否免除或减轻其法律责任?关键看,瓜农韦强是否存在明确的免费开放声明或其行为可合理推断出免费开放的事实依据。 如有证据证实当地长期存在“瓜农放弃尾瓜供村民自取”的明确惯例,而非零星个案。惯例须具备公开性与确定性,如村委会曾组织统一采摘或立告示牌。村干部单方陈述证明力薄弱。 在这样的情况下,村民或可以合理误解抗辩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同时,如韦强的瓜地存在瓜藤枯败未打理、采摘工具撤场、围挡拆除等,且韦强未设警示标识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营造出的外观给村民合理外观信赖,村民可能据此抗辩减轻责任。 4、本案中,韦强方与村民在阻拦过程中发生的肢体冲突,或构成治安违法,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等规定,处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也正因为发生过肢体冲突,如村民在此后继续有摘瓜行为,则村民的主观恶性较强,可能涉嫌抢劫罪等刑事犯罪,至于韦强未告知村委,不影响本案定性。 对此,大家怎么看?
“尾瓜就可以随便摘?”广西南宁,一瓜农种植了280亩瓜田,还有最后一批青皮西瓜静
沧海一书客
2025-06-10 10: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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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
发这个没意思,只有河南的这种事才有流量
薄纱哥
这哪是盗窃,明明就是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