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凌晨4:35,一女子发现79岁父亲突发脑溢血,绝望拨打120。52分钟生死等待后救护车抵达,医护人员却冷眼旁观家属徒手搬运昏迷老人,声称“车上无抬工,早通知你们自己抬”。送至市人民医院后,更致命一幕发生:CT室内无人看护,老人直接从检查台坠地头部重击!院方轻描淡写回应“小地方人员不足”,而医院纪检部门介入时患者仍在呻吟。网友怒斥:“急救不救,医者不救,谁为生命买单?” 2025年6月4日凌晨4时35分,市居民李女士(化名)发现79岁父亲王建国(化名)突发脑溢血,紧急拨打120求助。 救护车于5时27分抵达(耗时52分钟),家属称等待期间“急得直跺脚”。 家属看到希望,当即要配合医护人员送王建国去急救,但医护人员不紧不慢,下车后未参与搬运,声称“没有抬工,且已经事先告知家属要先准备”。而医生司机更是站在一旁看风景。 无可奈何,家属不熟悉,只好手忙脚乱的自行取下担架并合力将王建国抬上车。 急救车将王建国送达至市人民医院后,按照医生要求,先将王建国送去做CT检查,但王建国进行CT检查时却无人看护。 更气人的是,王建国因为行动不便,又没人照看,直接从检查台摔落,头部着地,家属听到撞击声,才冲入检查室,竟发现王建国倒地呻吟。 家属非常生气,将此事爆料出来,而院方在事后没有回避这些问题,直接作出正面回应: 一是,医院承认“工作不到位”,已启动纪检调查; 二是,经调查,急救人员解释未抬担架因“车上无抬工”,且“调度时已告知家属自行准备”; 三是,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补充称“小地方人员不足,正常以家属抬为主”,但表示“应该帮忙”。 事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想起我爸心梗走的场景…等救护车那半小时是我一生最长的黑暗。这种做法,造成的后果,可能不只是人命,也是全社会对医疗的信任! 也有网友说,基层急救车确有可能存在配不到抬工的情况,而且搬百斤患者确实困难。但全程袖手旁观绝不应当!至少该指导家属科学搬运,脑溢血乱动可能致死。而CT室离岗更是离谱,应该追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救护车响应延迟是否构成过失?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急救中心“及时”受理呼叫,但未设定全国统一时限。第22条规定,急救中心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在医学层面,脑溢血在发病后,有黄金抢救期,但法律上“黄金时间”仅为医学参考,非法定责任触发点。 也就是说,52分钟响应时间是否违反法定义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定标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若院方调度记录显示接诊后已按流程派车,因交通、人力等客观因素延迟,可能被认定为“合理延误”。 患方王建国需证明延误直接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如脑疝形成),但脑溢血自然进展与延误的交互作用需专业鉴定。 可见,延迟本身不必然构成法律责任,需结合调度记录、路况证明及医疗鉴定综合判断。 2、医护人员未协助搬运患者是否违反义务? 本案中,院方声称调度时已告知自行抬担架,且车上无抬工配置。言外之意,院方相关人员的行为有些瑕疵,但也有客观原因,且事先告知,具有合理性,并无明显违法。 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方需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内容不得免除其法定诊疗责任。搬运危重患者属于急救必要环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将“现场处置”及“安全转运”列为急救人员核心职责。 “无抬工”不能免责,急救车标准配置包含担架员或要求医护人员兼任,人员短缺属内部管理问题,不得转嫁风险。 医护人员“站立旁观”行为直接违反《执业医师法》中“医师应尽职尽责救治患者”及《护士条例》第17条“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的规定。 王建国作为脑溢血患者,搬运需专业保护,家属自行搬运可能加重出血,医护人员未指导或参与,实质放弃医疗干预职责。 可见,院方“已告知”辩解无效,未履行搬运协助义务或构成实质违约及侵权,且存在加重原发病情的风险,或面临担责风险。 3、CT检查期间无人看护是否违反诊疗规范?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规定,对高危患者,如意识障碍、行动受限,应当采取预防跌倒/坠床措施。 本案中,CT室未安排人员看护王建国,显属违规。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的,推定其有过错。 本案中CT室监控视频及交接记录为关键证据,若院方无法提供完整记录,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王建国作为脑溢血患者,意识状态不稳定,检查台无护栏保护,医护人员应预见到坠床风险却未干预,存在重大过失。 基于此,医院对王建国因摔倒扩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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