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听说女友家要盖房子,而且还是作为婚房使用,便自告奋勇要出一份力。可谁

沧海一书客 2025-06-09 09:48:33

重庆,一男子听说女友家要盖房子,而且还是作为婚房使用,便自告奋勇要出一份力。可谁知房子快要建好时,男子却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了下来,伤到了脊椎,构成了8级伤残。男子纠结再三后,向女友一家索要赔偿。女友没想到男子竟会来讨债,气得和男子分了手。男子一怒之下,将女友一家告上了法院,索要各项损失44万余元。(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悉,男子张某来自黑龙江,他在重庆工作生活多年,还找了个重庆的妹子李某做女朋友。

2019年4月,李某突然告诉张某,说家里要建楼房,建好后就作为二人的婚房。张某一听就明白了什么意思,高兴得不得了,于是主动提出要为这个未来的家出一份力。

从那之后,只要张某下班,他就跑去李某家帮工,这一干就是一年多。李某的家人看着张某如此勤奋,对这个未来的女婿也十分满意。

2020年6月8日晚上11点左右,眼看着房屋快要封顶收工了,李某突然提出要去看下房子,然后想一下接下来如何装修。

张某立即陪同李某一起去了,二人一直商量着装修的事宜。可能因为过于投入,二人在下二楼的楼梯时,张某突然一脚踩空,从尚未安装扶手的楼梯处摔了下去。

李某立即将重伤的张某送去了医院治疗,虽然张某的小命是保住了,但也落下了8级伤残。

之后,张某一直前往医院治疗,期间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而张某的那点积蓄完全不够负担。

在2023年的时候,张某经过深思熟虑,选择向李某一家人索赔44万余元。

可李某认为张某是自己不小心摔下了楼,而且当时并没有在建设中,所以张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李某的父亲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医疗费,但赔偿44万元实在太多了,可张某就是不同意。

最终,李某因此而选择和张某分了手。这下张某更加理直气壮了,直接将李某一家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张某辩称李某作为房屋的管理人,在房屋尚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邀请自己在晚上去看装修,且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张某受伤的地点是在李某新建的房子中,这属于私人场所,不是公共性经营场所,李某没有法定的义务保障张某的安全。

此外,张某之所以陪同李某去看房子该如何装修,是基于这套房子将来会成为二人的婚房。

而且张某作为房屋的建设者之一,他对房屋的构造有一定的了解,也应当知道房屋尚未通电,楼梯间尚未安装扶手,这时张某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现在张某因为自己的疏忽而从二楼楼梯处摔下受伤,这是其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所致。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不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故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张某不服,在2024年提起了上诉,并提出李某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的摔伤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李某应当作出一定的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张某既然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就必须先证明李某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张某提交的案涉建房图片、视频光盘、欠条、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凭证、调解协议、受伤图片等,这些证据虽然与张某受伤有一定关联,但无法证明李某存在过错。

李某邀请张某晚上一起去看婚房并敲定装修事宜,是基于这套房子将来会作为二人的婚房使用,且晚上去是因为下班后才有时间,李某也无法预测到张某会因此摔伤。

由此可见,李某对于张某摔伤一事,并没有任何过错。

张某还是不服,他又转变了说法,称自己是无偿帮工,李某一家是接受帮工的,既然帮工在工地受伤,那李某一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之所以无偿帮工,还是建立在所建房屋是用于二人的婚房,他其实是在为自己将来的住所干活,这不符合帮工与被帮工的性质。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张某还是不服,在2024年年底申请了再审,但同样遭到了驳回。

最终,张某不仅三诉三败,还被女友分了手,最后连房子都与他没了关系,简直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对于张某起诉女友一家人的行为,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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