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年前,女子8500元买了一只金镯子,她看到金价涨了,就想换一只大的镯子,结果来称重只有8.5克,也就是当时买的时候是1000元一克,可她记得那时候大概是460元一克,她觉得自己被坑了,就找到那家店,店员告诉她,这是按价钱来计件的。 前段时间,陈女士看到金价涨了,她看了看手中的镯子,心里有了想法,当初她是8500元买的,按照当时的金价,460元一克,她的镯子有18克左右,再换一个大的,可能有20多克重,她想着戴那样的大镯子才有面子。 她来到附近的一家金店,店员热情地招呼她,问她想买怎样的首饰。 陈女士拿出自己的手镯,说道:“我想换一只大的手镯,你帮我称一下这只有多重,然后按照现在的金价帮忙换一个。” 店员递过陈女士的金镯子,在计量器上称了称,一共有8.5克。 当时陈女士看到这个克数,整个人都愣住了,连店员问她要换一个怎样的首饰,她都听不进去,她的整个脑海都想着,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自己怎么被坑得那么厉害。 原来,陈女士当时去买这个金镯子的时候,当时一进店,几个店员就很热情地招呼她,让她试戴这个试戴那个。 陈女士很好说话,当时就看中了一个镯子,然后店员就催着她交钱,还说有优惠活动,只需8500元。 她看着手镯样式漂亮,也没想这么多,别人让交钱就交钱,她爽快地付了款,戴着镯子就满意地离开了。 如今看来,8500元买到8.5克的镯子,也就是当时她是1000元买到一克黄金,这真的是太亏了。 按照当时的金价,是460元左右一克,而她买到的是1000元一克,这相差太远了,亏得太多了。 陈女士看到自己亏了这么多,当时也没心情换手镯了,她拿起手镯,就直奔买手镯的那家店。 她进店就跟店员大喊:“你们怎么可以这样子坑人,8500元的黄金手镯只有8.5克,我要退货退钱。” 店员一看陈女士怒气冲冲的样子,赶紧过来了解情况,一问才知道,陈女士对她买的那只镯子不满,认为克数不够。 她们赶紧作出解释,说这个手镯是按照价钱来卖的,也就是通俗所说的一口价黄金。 听到这里,陈女士不满意了,在她的意识当中,买黄金都是按克来计算的,她看到店员在推卸责任,于是找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问她,当时有没有称克数,陈女士说,当时匆匆忙忙的,只看到款式喜欢,看到店员热情,她签了名,付了款就走了,她没有想起要称重这件事情。 现在她要换一个大的镯子,这才想起这件事情。 店员看到陈女士带来了调解员,也作出了回应,她们表示可以回收陈女士的镯子,她们算了一下,可以以5000多元的价钱收回镯子,她们无法做到退款退货的。 但是陈女士不接受,事情僵持住了,后来金店可能由于调解员的介入,提高了回收价钱,陈女士这才卖了她的那只手镯。 在这件事当中,当时陈女士买镯子并没有问克数,店员也没有说,所以才会导致陈女士后来的不满,那么这件事到底谁对谁错? 1、陈女士买手镯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是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保护;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她现在纠结的问题是,当时她没有问克数,而她潜意识里认为,手镯应该是按克来卖的,如果是这样,她要找出证据证明这个手镯是按克来卖的。 2、店员说这是按价钱计件的,也就是一口价黄金,并且标牌上有标注,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如果他们当时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那么他们就没有侵犯陈女士的知情权,他们没有错。 3、现在陈女士要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是要找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只有自己找出证据证明当时店员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并且当时黄金是按克计件的,那么她才可以退款退货。 现在陈女士已经让那家店回收手镯了,只是没有达到她想要的8500元而已。 那么你对陈女士这件事有何看法呢?(来源:1818黄金眼—2025年6月4日)
浙江宁波,女子花8500元买一足金金手镯,2年后,她想换个大的,到金店称重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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