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伤谁有理?浙江慈溪,84岁老太在小区捡废品时,擅自在他人三轮车里翻找东西。结果车主没注意到老太突然启动三轮车,老太遭到拖行并受伤。事后,老太家属把三轮车车主、物业告上法庭,索赔16.7万元。车主认为,如果老太不私自在车上翻找东西,就不会受伤,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物业也表示没有过错,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岳某84岁,是某小区业主,经常在小区内溜达,并推着手推车捡一些废品卖钱。
事发当天,岳某依旧推着手推车,见小区道路上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厢内有很多乱七八糟的东西。
岳某以为车厢里有废品,也没去看三轮车上有没有人,径直来到三轮车后面,开始在车厢里翻找东西。
三轮车的车主李某,与妻子来该小区送货,两人正在三轮车驾驶室中短暂休息,并没有注意到岳某正在三轮车后方。
李某启动三轮车,岳某躲闪不及被三轮车拖行,并导致岳某受伤。
李某发现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将岳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事发后,岳某一纸诉状把李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7万元。
围绕其诉求,岳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岳某在翻找东西时,因三轮车突然启动,导致岳某摔倒在地,并遭到拖行受伤。其主要原因为,李某在启动车辆时,没有对周边环境进行观察。
第二,李某属于小区外来人员,其电动三轮车随意停在小区路上,物业没有制止,疏于对规范停车的管理,同样也存在过错。
第三,岳某本来就已经80多岁,身体不好,受伤之后恢复慢,需要对其进行护理,这都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同时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无论是李某还是物业,在本案例中均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可李某认为,岳某未经允许就在车厢里翻找东西,自身存在过错。且李某在启动车辆之前,已经对车辆周边进行了观察,不过并没有发现岳某,李某也没有伤害岳某的故意。
物业公司也认为,在小区的道路上,均有禁止停车的标识,也设有专门的临时停车区域。
且岳某接触电动三轮车导致受伤,该行为物业方面无法提前进行预判。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岳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支持?
为查明真相,法院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李某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有明显禁停标志的路面,违反了小区停车规范。
且在启动车辆时,并没有对周边环境进行仔细观察,是导致岳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故李某存在过错。
另查明,岳某未经允许,在李某车内翻找东西,当李某启动车辆时,岳某没有及时收手,导致自己被拖行并受伤,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李某承担40%的责任,即赔偿岳某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