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大学生的电动车,被学校保卫处扣押保管,男大学生偷偷的骑走。不料学校

玄光旅 2025-06-03 20:21:30

广东广州,一男大学生的电动车,被学校保卫处扣押保管,男大学生偷偷的骑走。不料学校认定这名男大学生属于盗窃,特意出了个文件,通报该名男大学生,并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学校工作人员回应说,属实。 近日,广东广州一所高校发布的一份处分通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通报称,该校一名学生因取回被保卫处扣押的个人电动车,被认定为盗窃行为,并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这份看似普通的校园通报,却让众多网友感到不解:取回自己的财产,为何会被定性为盗窃? 事情要从张某购买电动车说起。作为一名大学生,张某为了解决往返教室与宿舍之间的交通问题,斥资数千元购置了一辆电动车。这辆电动车不仅方便了他的日常通行,更成为校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学校早在2018年就已发布规定,明确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这项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师生安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校园范围较大,且部分教学楼之间距离较远,不少学生仍会选择使用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张某的电动车不仅服务于个人出行,还在校园公益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次学生社团举办的爱心募捐活动中,张某主动请缨,利用电动车帮助运送募集到的物资。当得知宿舍楼的同学深夜发烧需要就医时,张某二话不说骑车将同学送往医院。这些善举让他的电动车在学生中收获了不少好评。 尽管如此,张某平日里使用电动车仍需格外谨慎。他常常会选择人流较少的时段和路线骑行,以避免被校园保安发现。凭借对校园环境的熟悉,张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成功地规避了被查处的风险。 但是,这种游走在校规边缘的行为终究难以长久。在一个特殊的早晨,张某因前一天参加社团活动到深夜而睡过了头。为了赶上重要的专业课,他顾不上太多,直接骑着电动车往教学楼赶去。在匆忙中,他恰好被值勤的保安发现。 这次的"失误"导致张某的电动车被保卫处当场扣押。保安表示,根据学校规定,违规使用电动车的学生将被没收车辆并接受相应处理。尽管张某试图解释和求情,但保卫处仍按程序将电动车暂扣保管。 这起普通的校园管理事件本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协商解决,却因后续的发展而演变成了一个引发广泛讨论的话题。张某的经历不仅反映出校园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学校管理方式与学生权益平衡的思考。 当电动车这一现代交通工具与传统的校园管理制度发生碰撞时,如何在保障校园安全与尊重学生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个案例也促使更多人开始关注校园治理中的规则制定与执行方式。 在电动车被扣押后,张某多次找到保卫处沟通协商。他提出可以保证今后不再在校内骑行,请求归还电动车。但保卫处坚持按照规定处理,表示需要等待学校相关部门的进一步处理意见。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采取了一个令事态急转直下的行动。某天深夜,他来到保卫处存放电动车的区域,用备用钥匙将自己的电动车骑走。这一行为被监控系统完整记录下来。第二天,保安发现电动车不见后调取监控,发现了事情的经过。 学校保卫处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违反校规范畴,具有盗窃性质。为了维护校园管理秩序,起到警示作用,学校专门下发了一份处分通报,给予张某严重警告处分。这份通报在校内公示后,很快引发了广泛关注。 在校园内,这一事件立即引发了各方讨论。不少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过于严厉,将取回自有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缺乏合理依据。部分同学还在网上发帖,列举了电动车在校园生活中的实用价值,呼吁学校在管理规定上作出适当调整。 与此同时,学生会的一些干部也参与到讨论中。他们一方面理解学校管理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建议校方在执行规定时应当更加灵活,考虑到学生的实际需求。有教师则指出,这起事件暴露出校园管理中存在着规则制定与执行之间的矛盾。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事件涉及到多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作为电动车的合法所有者,其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学校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但不能超越法律框架,侵犯学生的合法财产权。 关于盗窃的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行为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在这起事件中,张某取回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不具备盗窃的构成要件。因此,学校将其行为认定为盗窃,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也值得商榷。虽然张某违反了学校规定,但学校的处罚应当与违规行为相适应。将取回自有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显然有失偏颇。按照相关规定,学校的处分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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