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在一户人家做些零活,在主家吃过早饭后,趁着主家不注意,擅自拿出并饮用了主家放在橱柜里的药酒。结果男子因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可男子的家属无法接受,一纸诉状把主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8万余元。主家辩称,这药酒是用来擦脚的,男子也知道不能喝!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罗某常年在李某家中做工,虽然工资不高,但是李某提供一日三餐,再加上罗某没有成家,基本上能够满足罗某的生活所需。
事发当天,罗某与李某吃完早饭后,李某离开房间后,罗某见李某家的橱柜里放着一瓶药酒,酒瘾上来的罗某也不管那些,一声不吭将药酒拿出来喝了一杯。
结果悲剧了,罗某在喝完药酒后,没过多久便感觉身体有些不舒服,连忙向李某求救。
在得知罗某是喝了药酒之后,李某赶紧给罗某进行刮痧。发现情况并没有好转,李某将罗某送到了医院。
遗憾的是,罗某因为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结合法医出具的检查报告,认定罗某的死因系中毒死亡。考虑到是罗某私自引用了药酒,于是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虽然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也认定此次事故由罗某产生,可罗某的家属无法释怀,认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于是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承担罗某死亡6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8万余元。
围绕其诉求,罗某的家属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罗某是在给李某做工期间出现的意外,作为雇主,李某应该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罗某自行饮下药酒之后,感觉身体出现异样,向李某进行求救。李某并没有第一时间将罗某送到医院,延误了罗某最佳抢救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是否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以及法医的检查结果,认定罗某的死亡系自行饮用有毒的药酒所导致。
罗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药酒不能饮用的情况下依旧私自饮用,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李某作为药酒的拥有人,明知药酒含有有毒成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没有对其进行妥善保管,导致罗某轻易拿出并引用,在本次事故中同样存在过错。
综上结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李某承担5%的责任为宜,即赔偿罗某家属4.4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