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为了把女友娶进门,给了20万彩礼和8万的黄金首饰,结果俩人还没登记就闹

浮史如生 2025-06-02 22:11:13

宁夏,男子为了把女友娶进门,给了20万彩礼和8万的黄金首饰,结果俩人还没登记就闹掰分手了,男子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黄金的折价款,女子却说黄金不小心弄丢了,还不了。男子气得把她告上法庭,让她按当前金价折算赔钱,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据纵览新闻6月1号报道,2024年9月,宝某和周某经人牵线搭桥认识了。按照当地的习俗,俩人开始谈婚论嫁。 宝某家里对这门亲事特别上心,想着能早点把周某娶进门,就痛痛快快地按照习俗,给了周某家20万元的彩礼,还买了价值8万元的黄金首饰。 双方原本说好了,2025年春节之后就去登记结婚,到时候就正式成为一家人。 刚开始,宝某和周某相处得还算不错,可随着一起生活的时间变长,矛盾就慢慢冒出来了。 宝某发现,自己和周某在很多事情上的想法都不一样,生活习惯也差得挺远。 每次有点小摩擦,两个人都互不相让,吵得不可开交。 时间一长,宝某就打退堂鼓了,他觉得照这样下去,自己和周某根本不可能顺顺利利地结婚。 宝某越想越觉得不甘心,自己为了这门亲事花了那么多钱,现在却落得这个局面。 于是,他把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把20万元彩礼,和黄金首饰折算成的钱全额还给他。 宝某心里那叫一个憋屈,他在法庭上说,我当初是真心实意想和周某过日子的,才花了这么多钱。现在这婚结不成了,这些钱和首饰我总得拿回来吧?不然我这损失可太大了。 他觉得周某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就这么白白拿走这些东西。 周某这边呢,也有自己的说法。她跟法官说,彩礼确实有部分用在咱俩一起生活的时候了,像平时吃饭、买东西啥的。 那黄金首饰,我也不是故意弄丢的,就是不小心给弄没了,我也挺闹心的。 周某觉得,自己已经愿意退还8万元现金了,这已经算是很讲理了。 宝某一听周某这话,更不乐意了。他觉得,这黄金首饰可不只是普通的装饰品,它还有投资属性呢。 现在金价涨得厉害,要是按当初的价格算,我可就吃大亏了。得按2025年诉讼时候的金价来折算。 宝某觉得,自己不能在金价上涨的时候还吃这个哑巴亏。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双方间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宝某和周某虽然按习俗谈婚论嫁,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该法条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看,宝某要求周某返还彩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宝某当初基于结婚目的支付彩礼,如今婚事不成,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是合理的。 不过,周某提出彩礼部分用于共同生活,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成为影响返还金额的因素。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并非一定会全额返还。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虽然这个法条直接针对的是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但在宝某与周某的纠纷中,对于黄金首饰丢失的责任认定有一定参考价值。 周某作为黄金首饰的保管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首饰丢失并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周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宝某主张黄金首饰具有投资属性,要求按诉讼时金价折算,这一诉求有一定合理性。 因为从法律公平原则出发,如果仅仅按照购买时的价格折算,在金价上涨的情况下,宝某将遭受经济损失。 周某因自身保管不善导致首饰丢失,应当对宝某因金价上涨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认为,现在黄金首饰虽然意外丢了,但周某确实有保管和返还的责任。不过呢,金价这东西是有波动的,这个风险你得自己承担。 法官又跟周某讲:虽然首饰丢了,但你得拿出个合理的解决办法,不能就这么糊弄过去。 在法官的调解下,宝某和周某都冷静了下来,开始重新考虑这件事。 宝某心里也明白,一直这么争下去也不是个办法,说不定最后还两败俱伤。周某也觉得,自己确实有点理亏,得给宝某一个合理的交代。 最后,双方经过一番商量,终于达成了一致。周某同意退还彩礼和黄金首饰折价款一共22万元,其中黄金首饰就按照8万元来折算。 宝某呢,也放弃了自己其他的诉求,不想再因为这件事继续折腾下去了。 有人说,28万转眼变成22万,女的轻轻松松赚6万,天下去哪里找这样的生意? 8万黄金现价至少12万,加上20万现金,就是32万,现退回22万,相当于在不到一年时间赚10万。 再者,8万元的金首饰丢了,谁信? 对于双方间的纠纷,你怎么看呢? 信源:纵览新闻 25-6-1 #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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