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作风不好,前夫跟她离了婚,4岁女儿归前夫抚养,她听说前夫把房产赠予了女儿,立马以照顾孩子为由,不但厚着脸皮住了进去,带不同的男人回家住,还扬言,要把女儿的抚养权连同房产一起抢走,前夫赶紧止损,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被女子告上法庭,让他把房子还给女儿,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5月30日,新华网报道了一起离婚男女的恩怨纠葛,让人唏嘘不已。 2019年12月的一天,何先生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了4岁的女儿。 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心怀愧疚,他娶妻不贤,2015年3月,跟前妻陈某结婚。 婚后,何先生发现陈某是个水性杨花,作风不正的女人,他们压根不是一路人,可那时候,女儿已经出生了,他以为陈某会有所收敛。 但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一年半后,他们的婚姻亮起红灯,两人劳燕分飞。 离婚后,何先生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身兼父母双职,尽量弥补女儿缺失的母爱。 可他无论怎么做,都觉得对不起女儿。让她小小年纪,就生活在破碎的家庭里,只有把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他才心安。 而陈某,跟何先生离婚后,她听说陈先生把房产过户给女儿后,居无定所的她,突然不请自来,而且住在房子里不走了,美其名曰方便照顾女儿。 她如果消停的住着,尽心照顾女儿,何先生也不说啥,可她和好几个男人交往,还跟其中一个男人闪婚闪离。 何先生忍无可忍,把她往出赶,怕这个不洁身自爱的女人带坏女儿。 陈某火冒三丈,扬言她不但要把女儿的抚养权争回去,这房子早晚也是她的。 何先生终于意识到了危险,2021年11月,他赶紧又把房子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及时止了损。 这次,他是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以女儿赠予自己的方式变更的。 陈某得知后火冒三丈,竟以女儿代理人名义,一纸诉状,把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把房子重新过户给女儿。 陈某认为,这种损害女儿利益的变更无效,应该恢复原状。 何先生在法庭上,和陈某唇枪舌战,他说自己之所以把房子过户给女儿,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并非赠予,也不是他真实意思表示。 现在风险解除了,他把房子过户回来天经地义,是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怎么就侵犯了女儿的利益呢?这是无稽之谈。 反观陈某,自己不守妇道,还居心叵测,也不照镜子看看自己什么德行,配当妈妈吗?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假,对房产虎视眈眈是真。 何先生出于对女儿的愧疚,将房产过户至她名下,本是为弥补家庭破碎带来的伤痛,却因前妻陈某的贪婪与无理陷入纠纷。 陈某作风不正、婚姻反复,却妄图借女儿之名争夺房产,她的行为不仅妄为人母,更没有人 性。 从情上讲,父亲的做法合情,没有想剥夺属于女儿的房产,想保护自己赠与女儿的房产,不想让前妻占便宜。 因此,同情父亲的做法。但是于法而言,父亲又是用了不合法的手段把房子变回自己掌控,因此得不到法律支持。 从这个点案例来看:重点是警示人们要做事遵守法律,很多事情不能感情用事。尽管父亲做法很值得同情,但是法律不支持,说明考虑不周,违法就只能被纠。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何先生把房产过户给女儿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赠与,但他后又以监护人身份将房产转回自己名下,引发争议。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在于两点: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何先生没能举证证明过户行为是“规避风险”而不是真实赠与,因此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二、 监护人职责的履行:何先生作为监护人,擅自把已赠与女儿的房产转回自己名下,但没能证明该行为“维护了被监护人利益”,违反规定。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何先生把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时,已通过登记完成物权变动,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定形式。 即使他主张“规避风险”,但没能提供书面协议、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虚假赠与”的合意,法院依法认定赠与成立。 父母把财产赠与子女后,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否则不得随意撤销 何先生单方以监护人身份撤销赠与,缺乏法律依据。 尽管陈某自身存在道德瑕疵,但她以女儿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具有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父母离婚后,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享有法定监护权,有权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 何先生擅自处分女儿财产,陈某作为母亲有权代女儿主张权利,法院无需审查其个人品行即可支持其程序性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先生说,他把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但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把房产归还女儿。 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信源:新华网 2025-5-30 #夏日生活打卡季#
南海已经不是以前的南海了!再继续闹下去,我们就应该考虑将整个菲律宾来作为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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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中老虎
没事找事,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