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何先生和前妻陈女士离婚后,心里一直觉得亏欠女儿,2019年就把房子赠给了4岁的女儿。哪知陈女士以看女儿为由住进房子就不走了,还到处说和何先生离婚不离家。何先生怕房子被抢,赶紧把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陈女士哪肯善罢甘休,直接以女儿名义把何先生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都判何先生输,说房子给了女儿就是女儿的,不能随便要回去,这事真让人唏嘘。
据光明网5月30日报道,何先生和陈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的何先生,心里一直对女儿充满了愧疚,觉得没能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
思来想去,2019年的时候,何先生大手一挥,决定把房子赠给4岁的女儿,想着这样女儿以后的生活也能有个保障。
可让何先生没想到的是,前妻陈女士以看女儿为由,住进了这所房子,之后就再也没打算走。
陈女士还四处跟人说,她和何先生离婚不离家,这话传到何先生耳朵里,他心里别提多膈应了。
何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他怕这房子以后会被陈女士抢走,毕竟陈女士现在住在里面,还这么明目张胆地宣扬。
于是,何先生一咬牙,赶紧把房子又过户回了自己名下。他想着,这下房子总算是回到自己手里了,陈女士也没办法再打这房子的主意。
然而,陈女士哪肯罢休。她直接以女儿的名义,把何先生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陈女士振振有词地说:这房子当初是何先生赠给女儿的,那就是女儿的财产,他不能随便就要回去。
何先生则一脸委屈地解释:我当初赠房子是出于对女儿的爱,可她现在住进去不走了,还到处说那些话,我怕房子被她抢走,才过户回来的。
从房屋赠与行为来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何先生在2019年将房屋赠与4岁女儿,这一行为属于赠与合同,且在赠与时,女儿虽为未成年人,但何先生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接受赠与,所以该赠与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有效的,房屋的所有权在完成过户手续后便转移至女儿名下。
何先生后续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一旦赠与行为完成且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何先生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房屋赠与已完成权利转移,且不属于可撤销赠与的特殊情形,何先生私自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陈女士以女儿名义起诉何先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女儿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虽然陈女士的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目的性,但从法律角度,她以女儿名义起诉是合理行使权利的方式。
何先生称怕房子被陈女士抢走才过户回来,这种担忧并不能成为其随意撤销赠与并过户房屋的合法理由。
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女儿,何先生应尊重这一法律事实。即便何先生出于对女儿的保护等初衷,也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事,不能擅自破坏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从法律层面来看,何先生在房屋赠与完成且过户至女儿名下后,又私自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女儿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的时候,法院认为房子已经过户给女儿,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女儿的财产了,何先生不能随意要回去,于是判何先生输。
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可二审的结果还是一样,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何先生还是得把房子还给女儿。
有人说何先生当初赠房子的时候没考虑周全,也有人觉得陈女士的做法太过分。何先生心里也是五味杂陈,他本意是想给女儿一个保障,没想到却闹成了现在这样。
他只能无奈地接受这个结果,想着以后还是得好好照顾女儿,弥补自己这些年对她的亏欠。
而陈女士,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周围人对她的看法却褒贬不一,她自己心里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真的赢了这场纠纷。
老实人
双标啊?性同意都能撤销这个不行?
大凤
不能撤销赠与吗
用户16xxx91 回复 06-01 05:25
能,但是这是已经赠与成功
用户80xxx45 回复 06-02 14:59
这年龄段只进不出,她得利的不用经过她同意,可能侵犯到他利益的需要法律同意才行。
琳琅
可以给自己设置居住权。时不时去住一下。
用户95xxx27
所以不要信她人,别和自己过不去,健康长寿才是打败一切的魔法
波斯猫
小编胡编乱造,为了流量什么缺德事都干,房子过户能像过家家一样吗?连个基本常识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