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江,一名女子进入健身房后,穿着高跟鞋在跑步机上跑步,结果摔成十级伤残,治疗

代码诗人 2025-05-30 17:41:33

湖南沅江,一名女子进入健身房后,穿着高跟鞋在跑步机上跑步,结果摔成十级伤残,治疗花了17万多元。女子起诉健身房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据凤凰WEEKLY报道,一名女子穿着高跟鞋去健身房健身,她在跑步机上跑了一会儿后不慎摔倒,后来送医后一共花了17万多元,女子认为健身房应当要负责,因此起诉健身房索要赔偿。 秦女士是一名爱美的女子,她觉得自己应当要再多锻炼一点,以便让自己的身材更加完美,身体更加健康。 这一天,秦女士下班以后就来到健身房,准备锻炼一会儿再回去。她在健身房转了一圈,想挑选一个合适自己的健身项目来运动,正好她看到有跑步机空闲着,于是便打开跑步机开始锻炼。 秦女士的意志非常坚定,她在跑步机上努力地运动着。过了一会儿,她虽然感觉有些疲惫了,但是却没有想过要停下来。 然而,秦女士感觉自己跑步的速度逐渐慢下来,有些跟不上跑步机的运转速度了,她想要把跑步机调慢一点,但是却不知道怎么调。 秦女士扶着跑步机的把手,想要从跑步机上下来,但是仍然在运转的跑步机把她给带倒了,秦女士一下子摔倒在地上。 秦女士瘫坐在地上,感觉自己的脚部有些疼痛。这时,边上的另外一名正准备健身的女士好心地帮陈女士把跑步机关掉了,并询问她情况怎么样。 秦女士站起身,觉得脚上还是有些痛。运动肯定是运动不了了,于是只能一瘸一拐地先回家了。本来她觉得没有什么大事,休息休息就好了。 但是不久后,秦女士觉得左脚踝处越来越疼,还肿起来了,连正常的行走都有问题了,秦女士这才有点慌了。 于是,秦女士来到医院就医,经过14天的治疗以后,秦女士才可以出院了。这一次治花费了秦女士不少钱,这让她感到有些心疼。 事后,秦女士想起当时在健身房的时候,为什么没有人提醒她不可以穿高跟鞋在跑步机上面运动呢?如果当时健身房有员工制止她,那么她就不会受伤了。 现在她不但花了钱,身体还遭了罪,秦女士认为这一切健身房是有责任的。因此,她将健身房告上法庭,要求健身房承担责任。 健身房觉得自己也挺冤的,因为他们在跑步机的边上已经张贴了注意安全的告示,并且提醒顾客,不要光脚或者是穿拖鞋或者是高跟鞋上跑步机上运动。 但是,秦女士认为光贴告示还不够,因为她当时并没有注意到在跑步机边上有告示。一直到她摔倒,健身房都没有人来关心到她。 秦女士认为,健身房的管理不到位,光张贴告示有什么用,如果有不认识字的顾客进来健身呢?因此,秦女士认为健身房是有管理的责任的。 秦女士还觉得,像他们普通人对健身基础知识都不太懂的,顾客在跑步机上如何跑步都不太会,健身房就应当要配专业人员对他们进行讲解,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告示。 健身房觉得自己很无辜,而秦女士觉得自己受委屈,那么对于本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1、《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秦女士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女性,对于运动应当要有一定的认知,同时应当对自己所参与的运动项目的危险性有一定的预见性。 并且秦女士在跑步机上跑步时,也应当要尽到谨慎运动的义务。因此,对于这次的受伤,秦女士自身应当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健身房虽然在跑步机边上张贴了告示,提醒顾客不能穿高跟鞋的不适合运动的鞋子在跑步机上跑步。但是,运动存在一定的风险,光靠一个告示还是不够的。 从当时的视频上可以看到,秦女士上跑步机运动到她从跑步机上摔倒,全程没有工作人员进行提示和帮助。 事实上,穿高跟鞋进行运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秦女士穿高跟鞋进入健身房时,就应当有人员提醒她。 因此,作为经营者,健身房在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健身房在为顾客提供健身服务时,没有及时注意到秦女士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房。在秦女士进行不当运动时,也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因此而造成金女士人身伤害,健身房应当要承担医疗费等费用的部分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健身房应当承担20%的责任,秦女士本人应当要承担80%的责任。综合算下来,健身房要赔偿金额34218.85元。 好在健身房投了保,保险公司承担了共计32508.47元,健身房向秦女士赔偿了1710.38元。 关于本案,您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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