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悉,男子赵某与女子丁某离婚时,约定儿子小雷(化名)随丁某生活,赵某给付小雷生活费70万元。同时明确这笔费用及小雷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将作为小雷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小雷名字及份额。 随后,赵某依约支付了70万元。2019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陆续支付房款83.8万元,并通过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然而,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后,将案涉房产登记在自己和汪某名下,且不同意加上小雷名字,也不退还钱款。 无奈之下,小雷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和汪某返还83.8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源于小雷的生活费及受赠财产,应属小雷所有。丁某作为监护人,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在房产证上登记小雷名字及份额,侵犯了小雷合法财产权益。丁某与汪某获得房产利益,应承担返还款项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丁某、汪某给付小雷83.8万元及利息 。 南通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这起案例入选最高院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警示,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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