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公司管理层韩某,婚内和女下属石某搞起不正当关系,为石某买房买车狂砸600多万!石某想独占韩某,竟拿120万找韩某原配,想让她退出。结果原配收钱后压根没打算离婚,石某气坏了,一怒之下把原配告上法庭,想讨回这120万。可法院直接驳回她的诉求,说她违背公序良俗,这事真是让人惊掉下巴!
(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报道,在一家公司里,韩某可是管理层,工作稳定得不行,待遇也相当优厚。石某呢,刚毕业就被分到了韩某所在的部门。
韩某对石某那是格外照顾,工作上耐心指导,生活里也关怀备至。时间一长,石某就对韩某这个大她十几岁的男人动了心。尽管她心里清楚韩某已经结婚,还有孩子,但还是决定搏一搏。
石某开始主动接近韩某,各种暗示、表白。韩某一开始还拒绝,毕竟自己有家庭,不想做出格的事。
但架不住石某一次次的纠缠,慢慢地,两人就确定了不正当关系。
韩某为了石某,那可真是舍得花钱,又是买房又是买车,前前后后花了600多万。石某觉得自己在韩某心里越来越重要,就开始琢磨着怎么才能长久地和韩某在一起。
有一天,石某不知道从哪儿打听到韩某原配的联系方式,就约她出来见面。
见面后,石某开门见山地说:我给你120万,你退出,和韩某离婚。
韩某原配一听,心里先是一惊,但很快又镇定下来。
她看着石某,心里想着:这120万也不是个小数目,先收下再说,至于离婚,那是另一回事。
于是,她收下了这120万,但嘴上却没答应石某离婚的要求。
石某满心欢喜地以为,原配收了钱就会乖乖离婚,自己就能和韩某双宿双飞了。
可等了好长时间,也没见韩某原配有动静。
石某着急了,找到原配质问:你收了钱,怎么还不离婚?
原配却淡淡地说:我收钱是我自己的事,离婚不离婚是我的自由。
石某一听,气得差点跳起来,她觉得自己被原配耍了。
一怒之下,石某把韩某原配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还回那120万。
石某理直气壮地说:这120万是我给她的,让她退出和韩某的婚姻,现在她没做到,就应该还给我。
韩某原配则不紧不慢地说:这钱是你自愿给我的,我又没强迫你,而且我和韩某的婚姻是我们自己的事,和你没关系。
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层面分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石某与韩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违背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序良俗原则。
石某为了达到与韩某长久在一起的目的,用120万试图让韩某原配退出婚姻,这一行为严重破坏了他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
石某给付原配120万款项的行为,是基于其与韩某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再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来看,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但在此案中,韩某原配收受120万虽表面看似获得利益,然而石某给付该款项的目的具有非法性,即破坏他人婚姻。
在非法目的下产生的给付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当得利。
因为石某自身存在过错,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配收受款项的行为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只是这种“根据”是基于违背公序良俗的非法行为,但这种非法性是由石某自身造成的,所以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原配返还。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与合法性角度考虑,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都不应得到支持。
石某企图通过金钱交易来破坏他人婚姻,这种行为如果得到法律支持,将会对婚姻家庭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导致更多类似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出现。
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时,必须对这种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
综合以上分析,石某要求韩某原配返还120万款项的诉求,从法律角度来看缺乏合理依据。其基于不正当关系给付的款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且原配收受款项并非没有合法根据,只是该“根据”具有非法性且由石某自身造成。
因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石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她给原配钱的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直接驳回了石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