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成为免死的理由真的合理吗? 来源:逍遥论经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律的天平理应精准衡量每一个行为的责任与后果。然而,近年来,精神病这一特殊因素频繁闯入公众视野,成为刑事案件中备受争议的焦点——精神病,真的能成为“免死金牌”吗? 从法律条文来看,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并非无的放矢,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理逻辑。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预防,对于一个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而言,惩罚既难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也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 但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却引发了诸多争议。就拿2025年2月26日河北廊坊幼师周易被刺身亡案来说,凶手谢某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鉴定结果犹如一颗重磅炸弹,瞬间点燃了公众的愤怒情绪。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果表示怀疑,申请二次鉴定。 公众难以接受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消逝后,凶手却可能因“精神病”而逃脱严惩。再如成都女子家门口被害案,凶手梁某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同样引发轩然大波,公众担忧“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为轻判的借口,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这些案件暴露出当前精神病鉴定及责任认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一方面,精神鉴定标准主观性强,依赖专家主观判断,不同机构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导致鉴定结果缺乏足够的公信力。以2019年上海“6·28杀害小学生案”为例,凶手一审被认定“有限刑事责任能力”,但二审改判死刑,鉴定结果的波动性让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 另一方面,“间歇性精神病”易被滥用,部分恶性犯罪者可能利用这一点逃避刑罚。在作案前后表现正常的情况下,如何精准判断作案时是否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社会对潜在危险精神病人的防范也存在缺失。一些精神病人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游荡,最终酿成悲剧,这反映出社会面防控存在漏洞,如重点人员排查不到位、刀具管制不力等。此外,强制医疗制度也存在适用范围狭窄、执行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导致部分高风险患者游离于监管之外,成为社会安全的隐患。 精神病绝不是“免死金牌”。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我们既要尊重法律规定,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完善相关制度。要进一步规范精神病鉴定程序,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引入多方监督机制,避免鉴定结果被人为操纵。 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社区、家庭和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对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进行重点关注和管控。还需强化强制医疗制度的执行力度,明确执行主体和责任,确保危险精神病人得到有效治疗和监管。 在追求法治的道路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平衡各方利益,让法律的天平在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找到精准的平衡点,使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能经得起法律和道德的检验。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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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赏繁花幽梦香
2025-05-29 0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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