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一60岁男子每月挣3000元,出差途中猝死,妻子嚎啕大哭:我丈夫白天晚

月下影婆娑 2025-05-24 10:31:36

北京昌平,一60岁男子每月挣3000元,出差途中猝死,妻子嚎啕大哭:我丈夫白天晚上忙,是加班累死的,属于过劳死,他是家里的顶梁柱,我的天塌了,公司得赔钱。公司:他是身体原因导致猝死,我们没签劳动合同,属于合作关系,跟我们无关。 5月23日,法治进行时报道了一起案例,引发是否过劳的争议。 王女士的丈夫老段60岁了,出差期间突然猝死,让她悲痛欲绝。 60岁虽然已经是花甲之年了,但因为家庭压力大,所以老段还像一个年富力强的小伙子一样,为了生活疲于奔命。 老段的离世,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是灭顶之灾,王女士痛哭流涕,决定为丈夫讨个公道,让压榨丈夫的公司付出代价。 在王女士看来,丈夫是加班加点过劳死,他一把年纪了,白天奔波忙碌,晚上还要揽业务,等于白天晚上连轴转,就是铁打的身体也受不了,机器也有休息的时候,何况血肉之躯? 于是,王女士提出应该认定工伤,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但丈夫的公司,一口咬定老段跟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属于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而且,他的死是自身疾病导致的,跟公司无关。 据公司说,老段给公司找客户,然后公司根据从客户身上获得的利润,给他提成,他的工作收入,不和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挂钩。 而且,王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老段是过劳死,何来赔偿?不能谁死谁有理,到处讹人。 再说了,老段是在荣城家里去世的,并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属于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王女士可不这么认为,既然公司说跟她丈夫属于合作关系,为啥每月给他3000元底薪,外加提成?这明明就是雇佣关系。 一般工作都是8小时,但王女士认为她老公就没有上下班一说,8小时内恪尽职守,8小时外不分昼夜。 而且,丈夫去世前的最后三天,都是周末时间,这说明丈夫在职场,就不分上班下班,更没有周六周末。 丈夫把所有的时间都奉献给了公司,都没有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也放弃了自己的生活可他换来的,却是公司推卸责任。 最终,双方没达成一致,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各执一词,这起案例,法院目前还没有宣判。 记者采访市民,平时工作有加班现象吗?由于过度劳累产生的不健康状态算工伤吗? 市民都认为算工伤,公司应该站在员工角度,给予人文关怀,员工也应该提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给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老段是在家中猝死,且公司否认他死亡与工作存在关联,导致“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 公司否认死者存在加班事实,且死者是在家中死亡,难以直接适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标准。 公司主张与死者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试图规避工伤责任。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如果王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死者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则公司以“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主张难以成立。 如果王女士主张丈夫系“过劳死”,公司否认工伤的,需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需证明:死者死亡与其工作无因果关系;公司未安排其超时工作或存在其他导致过度劳累的行为; 死者是因自身疾病而非工作原因死亡。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能认定其死亡与工作存在关联。 公司主张死者与其为“合作关系”,但王女士指出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底薪并附加提成,这与“合作关系”中收入不与工作量挂钩的特征不符。 因此,公司以“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主张可能不成立。 如果王女士丈夫的工作时间远超法定的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标准,而且公司没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则可能构成违法用工。 王女士丈夫的猝死是否因“过劳”引发,需结合其工作时间、强度及身体状况综合判断。 如果他长期超时工作,且公司没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则可能构成工伤。 但如果公司能证明死者猝死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如存在基础性疾病,则可能免责。 法院应要求公司提供死者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分配等证据,以核实其工作时间是否合法。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或故意损毁记录,则认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信源:法治进行时2025-5-23 #夏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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