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婆婆为了让儿子一家住上新房,向朋友借款115万元用于首付和还贷,因无力偿还后全家被对方诉至法院,主张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丈夫以及儿子儿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可法院最后却判定仅由婆婆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据海报新闻5月20日报道,冯女士向张先生借了115万元用于儿子购房,因没有按约还款,张先生把冯女士全家告上了法庭,此案引发关注。
由于家庭经济原因,冯女士的儿子结婚时没有买新房,为此,冯女士一直觉得对不住儿子。见别人家的儿子结婚时都买了新房,她就暗暗发誓,等有了钱一定要让儿子一家也住上新房。
可看着一路飙升的房价,冯女士再也坐不住了,她决定先借钱把房子买了再说,要不恐怕今生今世都买不起房子了。
冯女士担心丈夫不同意,没敢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他,当然,她也不想把这事告诉儿子儿媳。
就这样,冯女士独自找到夫妻俩多年的好友张先生,希望对方能帮她这个忙,并承诺等有了钱马上就还给他,还让他放心,说如果她还不上,还有丈夫田先生和儿子儿媳呢。
张先生觉得冯女士说得也在理,碍于面子,他没有向田先生求证,就爽快地把115万元转给了冯女士,当然,冯女士也出具了借条。
有了钱,冯女士立马和儿子儿媳一起选了一套心仪的房子,并用借来的钱替儿子付了首付,多下的后来也都还了房贷。
不料到了还款的日期冯女士还是一分钱也没有还,这下张先生有点急了,不是说好家里人都会一起还吗?怎么一点声音都没有了呢?
于是张先生便找上门,要求田先生以及他儿子儿媳和冯女士一起偿还债务。
没想到他们都说不知道这件事,不愿意和冯女士一起还钱。
这时张先生彻底傻眼了,都这么多年的老朋友了,自己这么信任他们,可他们倒好,居然跟自己唱起了双簧,家里突然间多了这么多钱,做丈夫的会不知道吗?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吗?还有儿子儿媳,这钱是给你们买房的,一句不知道就能撇清所有的关系了吗?
出于无奈,张先生只好把冯女士全家给告了,主张该债务为冯女士和田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儿子儿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上,田先生诉称,冯女士向张先生借的115万元他并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冯女士的儿子儿媳也表示自己并不知情,而且也非借款人,所以自己同样也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女士是以个人名义和张先生借的钱,田先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并未追认,且该借款金额已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而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冯女士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田先生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由于钱是冯女士向张先生借的,其儿子儿媳均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张先生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和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了借款合意,因此,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同样也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
但也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
“这不是耍臭无赖吗?婆婆挣几个钱?儿子老公不知道?婆婆借钱买房,儿子老公能不知道是借的?”
“借钱的是个人,那钱给谁花了?花哪儿了?那房子儿子儿媳没住?没责任承担还款?”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