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广东广州,男子为了提升妻子的满意度,花了1650元从境外实名网购喷雾药水。

重瓦下庆 2025-05-16 09:51:22

改判!广东广州,男子为了提升妻子的满意度,花了1650元从境外实名网购喷雾药水。在入境检查时,在其中发现了含有违禁品成分。结果悲剧了,男子被指控涉嫌走私毒品罪,一审判决男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男子不服,坚称自己没有走私的故意,且不明确其中的成分,仅仅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广东高院)

据悉,男子彭某虽然已经结婚,但是平时依旧改不了浏览非健康网站的习惯。在两年前的一天,彭某浏览网站时,意外弹出了一个“快乐水”的弹窗。

怀着好奇的心理,彭某点开了网上,结果发现商品的详情页介绍其功效,正好符合彭某的需求。

为了增进夫妻之间的感情,同时也为了给妻子一个惊喜,彭某联系到了位于境外的商家。

商家告诉彭某,由于该商品的特殊属性,在对商品进行邮寄时,需要对商品的外包装进行伪装。同时为了顺利通过安检,商家要求彭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彭某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彭某付款之后,商家按时发货。结果该商品在进行入境检查时,发现其中含有违禁品的成分。公安机关遂根据快递上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彭某,并将彭某传唤至派出所。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当中,虽然该违禁品的成分含量并不高,但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遂对彭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交至检方,以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起上诉。

法院一审认为彭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走私违禁品属于违法的行为,却依旧从境外购买,主观上走私的存在故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虽然彭某在庭审时一再坚称,自己购买该药水,就是单纯的为了提升夫妻之间的感情。可法院认为,结合现有的证据,彭某存在走私毒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依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法院酌情判决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

第一,彭某并没有吸毒的历史,周边的亲朋好友亦没有相关的违法行为,且彭某有稳定的工作,不具备走私毒品的故意。

第二,彭某是与境外的商家进行沟通,并不知道其购买商品类的成分。

第三,彭某承认从境外购买商品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走私毒品罪。

综上,彭某请求二审撤销法院一审的判决,改判自己无罪。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彭某是否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二审认为,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但由于主观故意存在于人的内心,往往难以直接证明,需要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言语、行为时的具体情境等多方面证据来综合推定。

法院审理时查明,彭某虽然从境外购买商品的行为违法,但其目的是为了提升夫妻之间的感情,

另查明,彭某在购买之前并不了解该商品类的成分,且在快递上,彭宝留下了真实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不存在可以隐瞒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彭某购买该商品的行为违法,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彭某知晓商品内的违禁品成分,应该认定彭某没有主观违法的故意。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法院一审的判决,改判彭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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