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勉县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女子带男朋友来到姑父家做客,期间,女子男友陪同姑爹喝酒,在两人喝完两瓶白酒后,男友因摄入酒精过量,最终丧命。事后,男友父亲将女子、女子的姑姑、姑父等告上法院索赔476000元,如何评价此案?(来源:勉县法院、红星新闻等) 韩某同张小红系恋人关系,两人因打工结缘,已共同生活多年。 2024年春节期间,张小红带着韩某回到了老家。 期间,他们带着两瓶白酒和其他礼物,前往张小红姑父蒋大叔家上门拜访。 蒋大叔家并不富裕,且他的妻子因二级智力残疾,平日里少有客人来访。 这次,为了招待侄女和准侄女婿,蒋大叔特地邀请了邻居赵阿姨来帮忙准备饭菜。 餐桌上,除了蒋大叔偶尔浅酌外,大部分白酒都被韩某一人饮下。 尽管张小红和蒋大叔轮番劝阻,但韩某似乎被酒精冲昏了头脑,不仅不听劝告,还对张小红动了粗。 饭局结束后,韩某已明显醉得不省人事。 因担心男友的状况,张小红便同赵阿姨一同前往镇上购买绿茶帮他解酒。 而留在家中的蒋大叔则与韩某烤火聊天。 然而,待二人返回时,发现韩已摔倒在地,额头受伤,裤子湿透。 她们连忙将韩某抬到床上休息,并为其更换衣物。 而后,赵阿姨见状便先行离开,蒋大叔叮嘱张小红好好照看韩某后,也离开了房间。 然而,到了夜里,张小红竟发现韩某的身体逐渐冰冷,无论怎么呼唤都没有反应。 她慌忙给蒋大叔打电话求助,蒋大叔进屋查看后,确认韩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情急之下,张小红又跑到邻居家求救并拨打急救电话。 随后救护车到达现场,但一切为时已晚,医生宣布韩某因大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死亡。 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韩某整个家庭陷入了悲痛之中,韩某的父亲韩老汉更是心如刀绞,他认为,如果那天聚会上有人能更有效地阻止韩明过量饮酒,或许这场悲剧本可以避免。 于是,李老汉一纸诉状将张小红、蒋大叔夫妇以及赵阿姨告上了法院,要求四人对此共同承担40%的责任,即向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6000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竟高达450.73mg/100ml,远超安全范围,这也是他死亡的直接原因。 对于韩父的起诉,张小红和蒋大叔都非常无奈,因为他们都曾经善意劝阻过韩某、但韩某就是不听。而赵阿姨更是被无辜卷入。 有人对此议论纷纷,有的同情韩老汉的丧子之痛,认为张小红及蒋大叔应承担一定责任;也有人觉得,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韩某自身不听劝阻而过量饮酒才是悲剧的主因。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蒋大叔的妻子为残疾人,在事发当时并未饮酒,也不存在参与韩某出事后的救助行为,对其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赵阿姨而言,其仅为请来的帮厨,期间同样没有饮酒或劝酒行为,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对韩某的死亡结果担责。 张小红作为韩某的女友和同行者,蒋大叔作为共饮者,在韩某出现摔倒、尿失禁等危险状态时,应负有扶助、照看及及时送医等妥善安顿的救助义务。 但他们未及时送医或采取其他避免危险发生的救助行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共同轻微过失,对韩某死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而韩某本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能否饮酒及饮酒多少可控。 然而,韩某仍然无度酗酒,最终致使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韩某对自身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可减轻张小红和蒋大叔的责任。 综上,法院遂认定韩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13万余元,由张小红及蒋大叔共同承担5%为宜,也即向韩某的家属赔偿56000元。 最后,也再次提醒大家,饮酒有品,喝酒有量,劝酒有度,切莫让酒桌成为悲剧的元凶! 对此,你怎么知道?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探讨。(文中人物为化名)
陕西勉县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女子带男朋友来到姑父家做客,期间,女子男友
沛山评生
2025-05-14 15: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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