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建立的政权,其原来的法律多以习惯法为主,建国后,统治者

豌豆大说法 2025-05-12 20:27:19

元朝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建立的政权,其原来的法律多以习惯法为主,建国后,统治者着手立法,但在立法中仍保留着本民族的习惯传统。 在赔偿问题上就延续着赔命价的习俗。 烧埋银大体上等同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丧葬费,即国家在对行凶者处以死刑的同时,要求其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烧埋银,用于埋葬死者。 《元典章》“杀人偿命仍征埋葬银” 条规定: “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出烧埋银五十两。 若经赦原罪者,倍之,钦此”。 从元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来看,烧埋银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行为致人伤亡的案件中。 其适用范围极广,几乎所有的杀人行为,不论加害人的主观意识如何,只要是杀人行为致人死亡都要征收烧埋银。 从烧埋银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对死者的丧葬。 “人之为生,性命至重…… 合征烧埋银量,依准所拟,现行追给苦主,以充茔葬之资,庶免暴露骸骨。” 但在司法实践中,苦主因无烧埋之资,迟迟无法将死者下葬,而官府以犯人未曾偿命,不予征给,使得死者暴露尸骸,无法入土为安。 对此,统治者严格规定,今后只要查明真相,行凶者招供伏法,即从犯人名下追征烧埋银,责付苦主收领,避免有尸骸暴露之苦,这是对死者最后的补偿。 为了保障埋葬银的征收及赔付,法律规定由国家先行代为赔付。 “诸斗殴杀人应征烧埋银,而犯人贫屡不能出备,并其余亲无应征之人,官与支给”,通过官府的预先代为支付,可以保障死者可以得到及时安葬。 烧埋银不仅仅是对死者的埋葬费用,更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 从当时的物价来看,征收烧埋银的数额要远远高于支付烧埋所需的费用。 安葬死者后剩余的银两用来贴补死者家属的生济。 最后烧埋银的性质。 烧埋银并非单独适用,而是在判处犯人真刑的同时,仍需征收五十两埋葬银给死者家属,是附加于刑事责任中的赔偿制度,相当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如果犯人因事赦免,也要征收双倍银两给苦主,这也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烧埋银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较好的保障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相较于唐宋时期的赎铜入被害人之家的赔偿意义来说,烧埋银的生命侵权赔偿性质更为明确。 其核心精神就是,在侵害人因其不法行为致受害人死亡后,在依法判处死刑的同时,还要求其赔偿一定数额的丧葬费给受害者家属,一方面用于安葬受害者,另一方面也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慰籍。 体现了 “又罚又偿” 的赔偿原则。 元朝除了埋葬银的赔偿责任形式之外,还增加了 “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 的赔偿形式。 对于殴伤行为,造成受害人笃疾、废疾、伤残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养赡费,作为对受害人的赔偿。 受害人伤残后,必定会对其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负担,通过赔付医药费、养济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害人的生活负担,避免受害者承受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帮助其积极的生活。 元代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不仅继承了汉族的过失杀人收赎,而且还结合本民族习惯,汉族法配套实施制定了 “埋葬银”、“养济之资”、“医药之资” 的赔偿形式,使得受害人在致伤、致残、致死后,都能得到相应的救济和赔偿。 这些赔偿的规定对明清时期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文|萌眼探世界 编辑|萌眼探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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