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委屈了!”江苏常州,30岁男子在洗浴中心休息大厅熟睡时,被58岁醉汉当众小便

小峰聊社会 2025-05-11 18:22:46

“太委屈了!”江苏常州,30岁男子在洗浴中心休息大厅熟睡时,被58岁醉汉当众小便浇头。男子惊醒后与醉汉争执并报警,民警现场调解无果。事后男子以人格权受辱起诉醉汉及洗浴中心,索赔衣物损失2000元、洗涤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7000元。法院:赔50!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30岁的小伙高某攥着起诉书的手直发抖声称:这辈子没受过这种侮辱!

一年前的某个凌晨,他刚在洗浴中心搓完澡,赤膊裹着浴巾躺休息区打盹,突然哗啦一声,温热的液体顺着额头流进嘴角。

睁眼一看,58岁的巩某正提着裤腰带冲他傻笑:小兄弟,喝多了没憋住……

高某当场揪住巩某的衣领就往服务台拖,值班经理赶来时,巩某正瘫在沙发上打酒嗝,手机里存着二十多个未接来电,全是他老婆催回家的。

民警到场后,巩某踉跄着要下跪:兄弟,我赔你洗脚钱!

高某甩开他:我要告你!

三个月后,法院开庭。高某举着被尿渍浸透的衬衫:这衣服花了我半个月工资!

洗浴中心直接甩出三段视频:巩某摇摇晃晃进大厅时,保安曾三次阻拦,最终被他撞开护栏闯入。

洗浴中心的经理也抹着汗解释:醉汉我们拦过,但总不能拿绳子捆人吧?

高某突然哽咽:他尿我脸上的时候,旁边还有两个小孩在笑……

一、巩某虽处于醉酒状态,但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需对自身行为负责。

其故意朝高某面部小便的行为,客观上造成高某身体接触排泄物的物理性侵害,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

尿液浇头行为具有强烈侮辱性,符合《民法典》第1024条“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尤其当尿液溅入口腔时,已突破容忍底线,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

二、洗浴中心配备24小时监控及巡逻保安,符合《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12条“娱乐场所应配备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安保人员”之规定。

监控显示,巩某闯入休息区前曾三次撞击护栏,保安均上前阻拦。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为界,而非“绝对安全”。对醉酒者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引发反伤事件,故洗浴中心的处置符合行业惯例。

洗浴中心不仅协助报警,还提供免费衣物清洗服务,已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必要救助义务”。

三、高某主张的7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民法典》第1183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要件。

本案中,高某虽遭受人格侮辱,但未出现自残、抑郁等后果,亦无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受损,故法院未予支持。

巩某虽醉酒,但非免责事由,仍需承担赔礼道歉及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不鼓励“过度维权”,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98条,判决巩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50元洗涤费,驳回其他诉求。

醉酒不是护身符,人格尊严更非儿戏,但维权亦需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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