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一对夫妻在5年前买了一套期房,谁知后来却因开发商违约,房屋迟迟无法交

白羊登义文 2025-05-10 12:39:50

江苏连云港,一对夫妻在5年前买了一套期房,谁知后来却因开发商违约,房屋迟迟无法交付,最终直接烂了尾,夫妻二人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也支持了夫妻二人的诉求,可是,合同解除后,夫妻二人竟然又还了4万的贷款,于是,双方引发了第二次诉讼。

柏先生和妻子杨女士在2020年的时候决定买房子,因为当时看好某开发商开发的一在建小区,加上小区周围交通便利,商超和学校也有,所以,夫妻两人就交了首付,贷了款,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

可是,开发商之后却因为债务纠纷直接停了工,眼看交房遥遥无期,无奈,夫妻二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合同。

其实,解除合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就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或者是约定不得解除时,就要行使法定解除权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因为楼房直接烂尾,所以导致了交房遥遥无期,按照上述规定,就属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所以,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夫妻二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

不过,因为夫妻二人又贷了款,那么,贷款怎么办?还要继续还吗?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所以,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了,那么,贷款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自然要被解除。

可是,夫妻二人当初轻信开发商的承诺,开发商称会继续偿还贷款,结果却没有还款,夫妻二人担心征信问题,于是就被迫偿还了4万的贷款之后,再一次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偿还代为支付的4万贷款并要求开发商后续直接向银行偿付,最终,经过两次诉讼后,夫妻二人的诉求终于实现。

事发后,有人说,5年,你知道买了这一栋楼的业主这5年怎么过的吗?

还有人说,买卖本来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拿到货就把全款交了,期待的是对方诚信不违约,赌的就是人性。

也有人说,如果房子烂尾,当初参与办理这件事情的人都要判刑,钱都交了,怎么会烂尾?就是这些钱被挪用了,干别的了,不然怎么会烂尾?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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