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朱某驾车途中,偶遇一对母子拦车求助,称孩子突发急症需紧急送医,恳请捎带一程并主动提出支付车费。朱某出于善意未收取费用,却因母子途中承认付费乘车,被交通局认定为非法营运,遭万元罚款。朱某坚称无偿助人,将交通局告上法庭。 据经典传奇5月7日报道,35岁的货车司机朱某平日以拉货为生,性格豪爽仗义。当天清晨,他驾驶私家车前往维修站取车,途经城郊老旧小区时,被一名怀抱幼儿的年轻母亲拦下。 女子面色憔悴,怀中两岁男孩双目紧闭、呼吸急促,额头贴着退热贴却仍不断抽搐。 “师傅,求您救救孩子!”女子声音带着哭腔,手指颤抖地指向街角:“这附近根本打不到车,医院离这儿还有五公里,孩子已经烧到40度了……” 朱某透过车窗看见孩子烧得通红的小脸,又瞥见女子脚边散落的病历本和退烧药盒,心口猛地揪紧。他想起自己远在老家的女儿,曾因高热惊厥险些丧命,当即解开安全带:快上车! 女子抱着孩子钻进后座,连声道谢时从帆布包里摸出二十元纸币。 朱某从后视镜瞥见她磨破的帆布鞋和起球的毛衣下摆,眉头一皱:给孩子看病要紧,这钱留着挂号吧!女子眼眶发红,哽咽着收回钱。 车辆驶入主干道后,朱某为争取时间连闯两个红灯。然而在第三个路口,三名交通执法人员突然拦车。 后座女子突然慌乱,脱口而出:我们给过钱了……这句话让现场气氛骤变。执法人员要求张某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朱某愣在当场:我是做好事,没收钱! 执法记录仪显示,当被问及是否支付车钱时,女子先是沉默,后小声承认给了二十块。 朱某气得双手发抖:“大姐,我分文未取!您不能害我!但女子低头躲避镜头,只反复念叨孩子要打针。 最终,执法人员以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为由,开具万元罚单。 朱某当晚辗转难眠,次日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他提交了行车记录仪视频,画面显示他主动询问孩子病情、拒绝收钱,甚至为赶时间违规变道。而被告方出示的执法录像却显示,女子在检查时曾明确表示愿意支付20元车费。 法院调取医院监控发现,车辆抵达急诊室后,女子抱着孩子狂奔入院,全程未支付任何费用。 但交通局坚持认为,女子在执法现场的陈述构成有偿乘车的有效证据,且朱某无法证明自己无偿帮助的主张。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处1万至3万元罚款。 尽管朱某主观善意,但客观上存在搭载乘客并收取报酬的可能性,且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故驳回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芹姐说法 一、朱某的主观上具有救助急症儿童的善意,客观上实施了搭载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本案涉及行政处罚,需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女子在执法现场的付费乘车陈述构成自认,但其在庭审中推翻该陈述,并解释系因受惊吓且急于就医。 根据《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自认需在自愿、合法前提下方可采信。 本案中,女子在执法人员压力下的陈述存在瑕疵,法院未直接采信具有合理性。 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实施当场处罚,程序上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 朱某虽无法证明无偿,但交通局亦未充分排除善意搭载的可能性,仅凭乘客单方陈述定案,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罚款幅度为1万至3万元。 本案中,交通局选择顶格处罚,主要依据为: 乘客明确陈述付费; 朱某存在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无法提供反证。 但法院最终认定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系因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朱某需证明“未收费”,而行车记录仪未完整记录车内对话,导致其举证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人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本案中,朱某未主张费用偿还,且未因助人行为遭受损失,故不存在民事赔偿争议。 交通局可参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纳入首违不罚清单。 本案中,朱某虽违规搭载,但未造成交通事故,且主动配合调查,符合情节轻微要件。 法律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当善意行为与刚性法规碰撞时,司法机关既需捍卫规则权威,亦应通过个案裁判传递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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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开这世界吧
这女人是钓鱼的饵吧?你要是有良心,难道你以为真的发生这事了,谁还敢帮助你呢?这种人和交通局的人,都是社会风气不好的最大祸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