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白某发现邻居何某在自家门口装了个电子眼!自己一家人每天进进出出都被看得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5-09 16:53:24

四川眉山,白某发现邻居何某在自家门口装了个电子眼!自己一家人每天进进出出都被看得一清二楚,连几点出门、带什么客人回家都成了监控记录。更让白某崩溃的是,对方坚称这是看家护院的正当行为。这事从社区调解室一路闹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要求拆除设备!在自家门口装监控,到底算不算侵犯别人的隐私呢? 据5月8日红星新闻报道,同楼层住户白某与何某因可视门铃安装问题对簿公堂。该楼栋为T型结构,白某住横向末端,何某居竖向端头,两部电梯位于T型交叉处。 何某在入户门外侧安装的智能门铃,具备24小时监控、人脸识别、远程回看等功能,监控范围覆盖电梯口至白某家门口的公共走廊。 白某发现后多次交涉无果,称监控能清晰记录其家庭成员作息规律、访客特征等隐私信息,甚至导致其出现精神焦虑症状。 何某则出示产品说明书辩称,设备存储周期仅48小时,且安装初衷是为保障独居老人安全。 经法院现场勘验,该设备确实能完整拍摄到白某家门前15米范围内的动态。 最终法院支持白某诉求,认定何某行为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现实妨碍,判决限期拆除设备。 判决生效后,经法官调解,何某主动调整设备角度,将监控范围缩减至自家门前0.5米区域。 @芹姐说法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首先,何某安装门铃的行为构成对公共区域的技术性占有。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何某虽在自有产权范围内安装设备,但监控范围延伸至白某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区域,形成事实上的监控支配权。 其次,设备功能已实质性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将生物识别、行踪轨迹等列为敏感信息,处理需取得单独同意。 本案中,门铃的AI人脸识别功能持续收集白某家庭成员面部特征,配合时间戳记录,可完整还原其生活规律。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白某能证明因监控导致失眠、焦虑等精神损害,还可依据第1183条主张赔偿,但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司法鉴定标准。 刑事风险同样不容忽视。若何某将监控数据用于商业目的,或设备被黑客攻击导致数据泄露,可能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未机械适用全拆或保留的二元选择,而是引导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权利平衡。 这种最小干预原则既符合《民法典》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规定,也为智能设备使用划定清晰边界,安装位置应避免形成对他人住宅的凝视效果,数据处理应遵循目的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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