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男子被人拖欠1200元装修款,数次讨要未果后,欲拉着对方去派出所解决。

闻花听叶 2025-05-07 11:32:09

海南海口,男子被人拖欠1200元装修款,数次讨要未果后,欲拉着对方去派出所解决。怎料,拉着对方走到派出所门口时,因重心不稳与对方抱在一起摔倒,因被对方砸在身上断了8根肋骨,构成10级伤残。事后,男子将对方告上法庭,向对方索要12万余元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对方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男子是在拉扯自己过程中摔倒的,系自陷风险。法院这样判!(来源: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符某拖欠杨某1200元装修款。杨某曾多次向符某讨要均未果。 1年前的一天下午,杨某出门办事时恰巧碰见符某,便再次向符某讨要装修款。后见符某仍拒绝支付,便拉着符某的斜挎包的肩带,欲将符某拉到派出所去解决。 因符某不愿意前往派出所,双方发生拉扯。 结果,杨某与符某拉扯中刚走到派出所门口,就因重心不稳抱在一起摔倒在地,双双受伤。 因摔倒时,杨某背部朝地,符某趴在了杨某身上,杨某的伤情较重,直接断了8根肋骨,构成10级伤残。符某只是膝盖上擦破了些皮。 事后,杨某报警,经民警现场调解,符某将1200元装修款归还给了杨某。 虽然杨某成功拿到了装修款,但是因摔倒受伤,不仅花了不少医疗费,还落下残疾。杨某的心情可想而知! 随后,杨某便一纸诉状符某告上法庭,要求符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共计12余万元损失。 法庭上,杨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面对杨某的控诉,符某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李某是拉扯自己过程中摔倒的,自己并无过错,李某的伤情与自己无关。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情后,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认为,本案中,杨某、符某之间因欠款发生纠纷时,未能理性协商处理,而是互相拉扯,导致发生受伤事件。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的现场情况,可以证明二人均有过错,结合本案纠纷发生原因以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故对于事故责任,确定杨某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符某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 核定杨某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符某限期赔偿杨某4.5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符某不服提起上诉。符某表示: 第一、自己没有拖欠李某装修款,自己虽然与李某之间存在钱款纠纷,但均因杨某的过错导致。不能以此作为杨某在本案中实施无赖的拉拽他人行为的理由。 第二、监控可以看到,从开始就是杨某一直在拖拽自己前行,最后造成双方倒地的原因是杨某挽住自己的右手臂使用了背摔的方式将自己摔倒在地,但因重心不稳导致了杨某自己也摔倒在地。杨某在本案中遭受身体损害是因为其实施了自陷风险的行为,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杨某是一直在对自己实施不法拉拽行为,当时的情况下,自己即便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对抗和挣脱也符合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情形,应当免责。 二审法院这样判! 因在案证据显示,因符某拖欠杨某装修款,故才有杨某拉扯符某直至双方发生摔倒的事实发生。二审法院认为,符某上诉主张双方的钱款纠纷系杨某的过错导致,杨某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合法性,与事实不符。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因拉扯摔倒,均有受伤,同日杨某被送医就诊后门诊诊断结果为胸壁挫伤,肋骨骨折。此事故中,杨某拉拽符某走向派出所的行为是为追讨装修款,系自力救济,但行为过激,对自身受伤结果存在一定过错。 双方纠纷本可以在派出所得到协调和解决,然而符某并不配合,双方发生拉扯,杨某因符某摔倒在其身上导致骨折受伤,符某的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符某的行为与杨某受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符某上诉主张杨某受伤系其自陷风险,自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合监控视频显示的现场情况、本案纠纷发生原因以及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杨某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符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李某和符某因为1200元的纠纷,一个落下残疾,一个赔了好几万,着实是令人唏嘘!二人的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与人产生纠纷后,一定要依法、理性处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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