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听说小区物业准备低价出售车位,正好手里有一笔闲散资金,于是以50000

重瓦下庆 2025-05-06 13:39:44

浙江,女子听说小区物业准备低价出售车位,正好手里有一笔闲散资金,于是以50000元一个的价格,买下小区198个车位。因为小区周边可以停车,女子的车位一直无人问津。结果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小区周边不允许停车,小区业主只得向女子购买车位。女子打算趁机大赚一笔,将车位涨到100000元一个,岂料小区业主怒了,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女子黄某是某小区的业主,由于该小区是新建小区,周边管理并不严格,业主的车辆可以随便停,导致小区修建的停车位始终无人问津。

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开发商决定将车位打包销售,并在业主群内进行宣传。

黄某得知这个消息后心动了,正好自己手里有一笔闲散资金,于是找到开发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每个车位5万元的价格,将小区198个车位打包购买。

结果就在黄某买下车位后不久,当地有关部门下发新政策,对于小区周边环境进行管理,不允许小区业主随便停车。

这下轮到小区业主慌了,赶紧联系黄某,准备从黄某手中买下车位。

而黄某等的就是这一天,随即将车位价格提高至10万元一个,先买先挑,售完为止。

黄某将车位以远高于开发商的价格进行售卖,业主不乐意了,质问黄某,凭什么买这么多的车位,凭什么要卖的这么贵?

面对愤怒的业主们,黄某也懒得解释,完全是一副你爱买就买的态度。结果让黄某没想到的是,业主竟然联合起来,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按照原价进行售卖车位。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黄某一次性购买这么多的车位,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小区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原则是要满足业主的需要,但是并没有对购买车位的数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要黄某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无论黄某买多少车位都是她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

第二,黄某是否有对车位定价的权力?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已经将售卖车位的消息进行公示,是小区业主不愿意购买,而黄某通过合法购买的方式取得了车位的产权,并进行了相关登记,就有权对车位进行处分,自然也包括加价出售。

第三,黄某加价出售车位的行为合法,但是不道德。

黄某合法拥有车位的所有权,在法律上自然有权对车位进行处理。不过在道德层面上,黄某的行为破坏了公平性,同时也损害了邻里关系,违背诚信原则,同时也容易引发社会不良风气。

第四,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认为,黄某通过合法的手段,从开发商那里购买了车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权要求黄某降价售卖车位,故驳回业主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

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就这一条,那个女子就输定了。当然,这件事情是很蹊跷的。首先,那个女子筹集990万去买198个车位,应该是事先知道了风声;其次,她买完不久,外面就不让停车了;第三,这些明显不合理的事情,法官居然会判她赢。小区配套车位不是随便买卖的商品,首先必须满足业主的需求。某地土豆涨一倍往外卖都要被处罚,何况小区配套车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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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沧浪之水

沧浪之水

21
2025-05-06 13:57

我想知道,提高价格,有什么不道德的?如果没有问津,赔了就是道德的?

大鹏 回复 冷若冰霜 05-06 21:38
这个不是普通商品,所以不适用普通商品买卖的规则,这个是有潜在义务的。如果你不想承担这个潜在义务,你可以不买这些车位。

冷若冰霜 回复 05-06 18:57
外面可以停让你买你不买,开发商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打包卖,合情合理。外面不让停你要他原价买给你,想得美。人的本性就是贪

灿洪

灿洪

10
2025-05-06 14:29

那么怎么不去要求开发商成本价卖房子呢?房子建筑成本可不高

用户10xxx48

用户10xxx48

4
2025-05-06 18:52

不应取消投机倒把罪。

大雄

大雄

3
2025-05-06 15:31

人家的东西(车位),人家有权定价。不服你叫开发商房价都按2000年的价格卖!

叫什么名字啊

叫什么名字啊

2
2025-05-06 18:10

本来就这样

大鹏

大鹏

2
2025-05-06 21:37

这个不是普通商品,所以不适用普通商品买卖的规则,这个是有潜在义务的。如果你不想承担这个潜在义务,你可以不买这些车位。

用户17xxx20

用户17xxx20

1
2025-05-06 23:22

等你大鹏展翅高飞再来高谈阔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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