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4s店一女销售引导客户将购车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导致客户无法提车。目前该女销售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该女销售已将客户的购车款挥霍一空,客户只能倒霉认栽吗?我认为不是的。女销售的行为自然属于诈骗,是其个人行为,但是她的诈骗行为是在4s店的工作职位上做出的,客户的购车合同也是与4s店签订的,4s店自然有失管失察的责任。所以从民事关系上来说,客户可以将4s店作为第二被告或者共同被告,追究责任,追索损失。懂法律的朋友说说我说的对吗?南京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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