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10月28日的微博中(图1),我曾对涉及黄福贤老人的各种

大风奏响风云 2024-12-15 14:30:43

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10月28日的微博中(图1),我曾对涉及黄福贤老人的各种可能性进行过全面法律分析,此次陈岚即墨之行发现的信息,并没有超出我这篇微博分析的各种可能性,那篇微博依旧适用。

只不过与10月28日相比,后面披露的信息显示,江秋莲女士继承黄老人遗产的可能性和凭借与黄老人结婚而获得宅基地的可能性基本被排除了。

所以,法律上分析陈岚即墨之行发现的信息,只需把10月28日的微博中那些不可能的情形删掉即可,我复制粘贴一下。

分两个部分。

(一)行为的实体法律评价。

(二)追诉时效。

(一)

●●第一种可能:真实结婚登记,婚姻合法有效。

(1)因事主之一已去世,因此结婚登记档案上留存的手印、笔迹如经司法鉴定为双方本人所留,或者结婚登记有视频佐证为双方亲自出面办理,则可认定结婚登记真实有效。

(2)如结婚登记真实有效,则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种情况:一方冒用他人身份结婚登记。

法律后果:

(1)涉嫌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拘留10天或罚款200~2000元的处罚。

(2)婚姻登记无效,由此引起的户籍变更、继子女关系均不成立。

(3)对明知或应知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而办理或配合出具相关结婚登记证明材料的公务人员,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种情况:结婚证是伪造的假证。

●首先,如婚姻登记记录在民政局婚姻登记系统可查询,则办理假结婚证的可能性基本可排除。除非办理假证同时录入了婚姻登记系统。

法律后果:

(1)构成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

对伪造、买卖证件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设置了罚则,且《刑法》没有规定入罪门槛。

司法实践中,单次伪造、买卖证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52条,给予拘留并罚款的治安处罚。

多次伪造、买卖证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纳入伪造、买卖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婚姻无效。

●●最后,单独说一下遗弃罪的问题。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因此:

(1)如婚姻登记无效,双方无互相扶助的义务,则不可能构成遗弃罪。

(2)如婚登记真实有效,配偶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构成遗弃罪:

①义务人故意遗弃被害人,而不是被害人主动出走。

②被害人是年老、患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③被害人因被遗弃而发生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或嫌疑人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的。

所以要构成遗弃罪还是挺难的,特别是时过境迁。

(二)

追诉时效分行政处罚、刑事追诉和纪律追究三类。

登记结婚时间为2007年,至今已经17年。

(1)行政处罚的追诉实现是两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六个月),显然各种可能的违法行为早已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故而无法处罚。

(2)刑诉是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显然,可能的犯罪行为均超过追诉时效。

(3)纪律追究无时效。

假如事发过程中,有关公职、办理公务人员涉嫌违规违纪,那么是没有追诉时效的,目前依旧应该给予纪律追究。

(三)

至于个别人联想到谋杀之类,恕我直言,我见过的尸体不少,但我无力展开这种想象,太过于无依据。 理记 江秋莲

(四)

线下与周边村民的互动,对反骗捐一派来说,积极意义是不断保持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度。

同时,如果公职公务人员在其中涉嫌违规违纪,可促使纪律部门继续开展纪律追究。

而法律上,对江秋莲女士并无实质性的威胁。

其实我说过很多次了,无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是她最大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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