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在卫生院上班的父亲还没有退休,她就“顶替”了父亲的工作,也到了卫生院上班。2023年5月,女子达到退休年龄,到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人社局不认可女子“顶替”父亲工作这段时间。女子不服,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让人社局认可,法院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金堂县人民法院) 李雅南是1968年出生的人,住成都青白江区。 和颠沛流离,四处打工的人相比,李雅南(化名)的一生可谓是“顺风顺水”,从20多岁开始“顶替”父亲医院的工作到55岁办理退休,中间的三十几年,李雅南都在医院上班。 2023年5月,李雅南达到退休年龄,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准备过退休生活。 没想到,社保局作出的社保结果单竟载明,“参工时间200201,退休时间202305,月计发基数7822元,平均缴费工资指数0.584。” 看到结果单,李雅南愣了很久。 她是在1990年的时候顶替的父亲,参工时间应该是1990年才对,怎么少了12年,变成了2002年参工? 李雅南对结果单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 上级部门审查后认为:“李雅南没有提供有效的视同缴费年限档案认定资料(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人社局没有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并无不当”,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想到少了十几年的缴费,李雅南心如刀绞,眼泪都差点流出来了,这将关系到她的退休生活。 为了更高的退休待遇,李雅南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社保结果单和复议决定书,责令社保局重新核定她的工龄和养老金待遇。 李雅南是在1990年的时候,“顶替”父亲到卫生院,2000年,被某某卫生院清退。2001年,被卫生院重新招聘并安排到卫生院工作。 1990年-2000年这段时间,李雅南的养老保险要怎么算? 1、李雅南“顶替”父亲卫生院工作是怎么一回事,这种顶替合法吗? 子女顶替父母就业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就业制度,不可重复。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这就是当年顶替工作的由来。 80年代初,子女顶替工作在全国快速展开,但这其中发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前面说的是“工人退休、退职”,实践中出现了范围扩大到一些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干部。 而这种劳动制度,直接导致整个职工队伍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下降,还堵塞了农村人口的上升通道,同时也起到了阶层固化的作用,所以1986年就终结了。 而李雅南是在1990年的时候,“顶替”的父亲卫生院职位,需要注意的是,李雅南父亲当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其父亲是1996年11月退休,所以李雅南的“顶替”不合法。 2、我国是从1991年开始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李雅南所在地区,是1992年7月1日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按照规定,1992年7月1日以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这意味着,李雅南1992年7月1日-2000年这段时间的养老保险,肯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至于1990年10月(李雅南“顶替”时间)-1992年7月1日这段时间。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十六条第2项规定: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这一条的关键点在“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李雅南不能证明她系卫生院的正式工,也不能提供经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手续等资料。 所以,李雅南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认定1990年10月至1992年7月1日期间属于“视同缴费”的情形。 因此,法院驳回了李雅南的诉讼请求,李雅南败诉。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