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兜兜装转,发现话题又回到了原点,又开始争执个人求助有没有

大风奏响风云 2024-12-13 16:49:32

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兜兜装转,发现话题又回到了原点,又开始争执个人求助有没有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了。

在这场争论中,我的观点是自始至终稳定的,只不过时局不同,双方支持者都会解读出不同的信息。

把我10月4日的这篇微博复制一下(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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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络求助是否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义务,一种是倡导性义务,前者如果不履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如果不履行,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每个求助人相关的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信息”。

显然,如果通过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其🈶义务配合平台进行适当的信息公示。

那么,如果不是通过个人求助服务平台呢?目前确是缺乏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没有强制性义务。

但是,具体强制性规定没有,一般原则是有的。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是典型的倡导性规定。

个人求助者作为筹款人和善款的无偿使用方,应当履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筹款的目的使用善款,并接受公众对其非恶意的监督。个人求助者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比如通过原先获取捐赠的渠道或平台等途径,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适时适度回应公众对捐款用途的关注。

如果个人求助者求助时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求助,那么也负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善款筹集和使用信息的义务。

当然,这种义务属于倡导性义务,因为没有罚则,因此不属于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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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事不是非黑即白的,非要说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不对。非要强制披露,也缺乏法律依据。

这可能就是争议的来源。所以我说健全和完善个人求助的相关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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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要指出的是,这一观点并非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法院的裁判规则也是如此,参见来小凤雅家属诉作家陈岚案的判决书。(图1)

案号:(2018)沪0112民初27327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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