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围绕这个事件,后续不同主体之间的名誉权侵权诉讼少不了,今天科普一下法官拿到一个名誉权侵权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一)
名誉权很特殊,与其他人格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相比,名誉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早普遍保护的原则下,如存在某些特定的情形,名誉权是需要让渡的。
(二)
在法律职业中,律师和法官的视角也不一样的。
律师拿到一个案子,要全面梳理,要全面收集证据,搞全、搞准、搞精,律师在某一个时间段,是专注于某一个案子。
但法官不一样,法官每年面对几百个甚上一千个以上的案件,每天要在数个案子中穿梭,除非大案、要案,对于一般性案件,基本是流水线生产。
(三)
法官拿到一个名誉权侵权案件,通常就是采取三步法,经过“肯定-否定-否定否定”这样一个过程,快速地完成侵权与否的认定。
●●第一步:快速浏览原告的证据是否符合标准,判断是否发生了侵权行为。
这一步,如果原告证据符合标准,法官会得出一个有侵权行为发生的结论。
所以对于原告,提供符合证据标准的证据是最重要的,如果第一步过不了,法官就不会形成“应当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肯定性心证了。
●●第二步:快速浏览被告的答辩状,看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有侵权行为发生了,但侵权不等于必然担责。
《民法典》规定了名誉权侵权的免责事由和容忍义务,法官会快速浏览一下被告的答辩状,看是否存在以下事由:
(1)被告是否是“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
(2)原告是否是“公众人物”;
(3)被告动机和内容总体上是否均未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范畴。
如在答辩状上找到了这些答辩理由,就继续看一下被告是否为主张的免责事由提供了符合标准的证据。
在这一步,如法官认为被告存在以上一个或几个事由,那么就会形成“有侵权但无需担责”的否定性初步判断。
●●第三步:免责事由之否定。
《民法典》虽然给出了免责事由,但是也规定了免责例外情形,在法官得出免责事由成立之后,下一步就是进行免责例外情形审查,即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歪曲事实”;
(2)行为是否属于“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3)是否存在“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情形。
如果法官审查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就会否定第二步,即否定否定,也就是即便免责事由存在,也不能免责。
至此,法官就快速完成了侵权与否的认定。
(四)
后面,法官再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和后果等因素,判定责任承担问题。
(五)
当事人和律师斗需要了解法官是怎么工作的,提起和应对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时候就知道了如何给法官“供料”。
很多时候长篇大论是没意义的,必须结合法官必揍的“肯定—否定—否定否定”这三步,让他可以快速找到他需要的依据。
而对于证据,如果非常复杂和多量,则要采取数据分析手段,在基本证据的基础上,完成数据统计,后由数据上升为定性。力争让法官看到纲就可以得出应支持你的诉求的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