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老人见小区某业主在装修,认为有遗弃不要的纸壳、钢筋,到其住宅里捡纸壳,没想到,竟从地下室天井处跌了下去,受伤非常严重。事发后,老人儿子认为这是违章建筑,并提出了40万左右的赔偿要求。业主不认可,认为是私人领域,老人擅自闯入!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韩毅昌的老伴在某小区做清洁卫生,工作不算累,就是每天上班的时间有点长。韩毅昌到了退休年龄后,没有出去上班,在家里颐养天年。 按理说,到了他们这个年龄,是花不到多少钱的,不用如此操劳,但韩毅昌(化名)和老伴一样,都是闲不住的人,总想做点事打发时间。 平时的时候,韩毅昌会去帮忙老伴打扫卫生,偶尔也会在小区里捡些纸壳、钢筋这些废品,然后拿到小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卖钱。 事发这天下午,韩毅昌闲来无事,来到老伴工作的小区,他看到某业主在装修房子,就想着有没有什么遗弃的纸壳、钢筋这些。 因韩毅昌一直在这边,所以他对小区是很熟,可在经过房子背后时,他踩到了地下室天井,扑通一下,掉了下去。 工人听到动静出来查看,发现有个韩毅昌摔下去了,马上打了120,并将韩毅昌送到医院。 因为伤情很重,胯骨五处骨裂,左边的肋骨也是裂的,还有颅骨,口鼻等出血,韩毅昌在医院ICU抢救了很久。 关于此事,业主何某表示,韩毅昌就不应该进入他的私人领地。“他到我的私人领地来做什么?” 韩毅昌儿子不认可,说这个地方原来就是地面,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孔洞(天井),这个是后面挖的,当时这个地方没有任何的防护,就拿一个纸壳子垫在上面。 父亲一没注意踩空了,就掉下去了。 韩毅昌儿子提出,这个地下室天井属于违建。 法律怎么看这事,何某是否要就韩毅昌从天井掉下一事,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违建和韩毅昌受伤一事,没有直接的关系。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 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是不是违章建筑,应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且违章建筑承担的是行政处罚责任,和韩毅昌受伤一事没有直接的关系。 不能因为是违章建筑,就要何某对韩毅昌受伤一事负责,要求何某承担赔偿责任,不是这个道理,也不是这样的法律。 其次,何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看何某就韩毅昌受伤一事,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何某是否存在过错呢? 有意见认为,何某装修的天井无防护设施,这就是过错,何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天井是在公共场所,公共区域,这种意见没有问题,但天井的位置在何某住宅之内,属于私人领域。 未经过允许擅自踏入他人私人领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涉及违背法律法规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还要承担治安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因此,韩毅昌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如果根据谁伤谁有理,认定何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在和稀泥。 而且认定何某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会担心,后面会衍生出小偷到业主家里偷东西,不慎摔伤,小偷也可以找业主赔偿的问题。 最后,何某可以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韩毅昌适当的补偿,但绝不能认定何某存在过错,要求何某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