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普法一下民事诉讼中发票的证明力。
(1)发票仅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本身并非交易合同,所以并非认定交易合同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提供发票后,还需要结合交易方式、交易合同、支付记录等,综合认定双方的交易事实。
(2)因单独凭发票无法证明双方交易关系成立,因此民事诉讼中,如一方单独凭发票证明交易关系成立,另一方应对其证明目的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提供交易合同、资金支付记录等其他证据。
(3)从法官的角度,在民事审判中,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析各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判定所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主张。
在举证责任方未提供交易合同,无付款记录,无其他业务交易材料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发票认定存在实质的交易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