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机在连云港某村装上38吨的稻谷后,准备运往常州市武进区,谁知途中下车买水

小蚂蚁评事 2024-11-17 18:19:54

江苏,司机在连云港某村装上38吨的稻谷后,准备运往常州市武进区,谁知途中下车买水期间,货车被人开走了,价值近10万元的粮食不翼而飞。事发后,货主到派出所报警,希望派出所帮忙寻找被“盗抢”的粮食,没想到,民警怒怼货主,“想投诉就去投诉!”   (来源:椒点视频)   高世信(化名)从事粮食收购生意,小本经营,事发这天,他从某配货站联系了一辆货车运输稻谷。   当天中午,货车从某村粮食收购点装了38吨多的稻谷,运往常州市武进区。   途经某镇红绿灯时,司机口渴了,看到不远处卖水的,下车买水,没想返回之后,发现车辆被人开走,车上价值近10万元的粮食,自然也下落不明。   两天后的晚上,高世信和司机连同配货站共三方,一起前往事发地某派出所报警,接警人员查看后,告知高世信等人一个货车大概的位置。   从派出所出来,司机独自离开,前去找车,高世信也没有闲着,他再次向派出所求助,希望派出所帮忙寻找被盗抢的粮食,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值班民警意思:   派出所找到拿走粮食的人后,高世信可以和开车拿粮食的人谈一谈。   高世信不同意这个处理办法。 高世信认为,粮食是在派出所的辖区丢失的,要么派出所负责找回粮食,要么给一份立案或不立案的回执,没有让他与拿走粮食的人去谈的道理。   这时值班民警回复说,经办民警身体不舒服回家挂水了。   高世信质疑说,派出所可以安排别的值班民警经办,不能以此作为不办此事的理由。   接着就有了那一句,“想投诉就去投诉”等言语。   1、为什么民警不管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要让当事人自己去起诉?   公安 部曾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更不得从中牟利。   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腐 败和权 力滥用。   比如防止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把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立为刑事案件,通过刑事的方式为一方当事人追款讨债,谋取私利。   另一方是双方发生民事纠纷时,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如果本案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是对的,但应该出具受理回执。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派出所经审查,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立案。 如果认为不应该立案,要把不立案的原因告诉高世信,高世信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这车谁开走的,是高世信说的盗抢吗?   货车司机解释说,车是被与其有经济纠纷的人开走的。 也就是说,对方把货车司机的车和稻谷一起拉走,是因为货车司机和对方有经济纠纷,并不是盯上这车粮食,想要抢了粮食卖钱。   因此,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本案是经济纠纷,派出所民警让高世信和拿走粮食的人谈一谈,是没有问题的。   但要注意是,货车司机和拿走粮食人的纠纷,是他们之间的事情,高世信和拿走粮食的人谈的基础是对方要把粮食还回来。 如果对方明知道货车司机拉的粮食,不属于货车司机,却又打起粮食的注意,这事的性质就变了,就由经济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   3、高世信认为警方不立案是错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即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遇到警方不立案,有三条路可以走:第一,向检方申请立案监督;第二,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高世信:“我不管他们有什么纠纷,我只是想拿回我的粮食。” 对此,您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季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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