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教师在某中学当班主任期间,班上一女生突然到派出所,报案称遭到男教师猥 亵。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两名警察将男教师带至学校辨认现场,没想男教师突然坠楼身亡。目前,两名警察被法院判处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网友:“这是冤枉老师了吗?” (来源:九派新闻) 这名男子姓刘,名叫刘某,他是乐山某中学的语文老师及班主任。 事发前,刘某已在案涉中学任职多年,不说桃李满天下,至少也教出了很多学生,并且还发布了4篇教育相关论文。 关于刘某的事情,其同事感到惋惜,“刘某教学能力精湛,品德良好。”“绝对不能想象他作为一名老教师做出有辱教师品行的行为。” 4月1日上午,刘某接到派出所的电话,民警让他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到了派出所,刘某才知道他班上的一女生,以遭受他猥亵为由,向派出所报了案。 录完口供完成调查,刘某回到家已是晚上十点半。 次日下午,民警来到刘某家中,将刘某带走调查,车开到一半,改道去了市中区刑警大队。 4月3日,一民警、一辅警将刘某带至学校辨认现场,刘某突然坠楼身亡。 1、嫌疑人已经死亡的,公安机关只能撤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是否有罪需要由法院判断。 人死后就是一抔黄土,一缕青烟,人死如灯灭,万事皆空,说什么都没有用了。 所以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刘某坠亡十日后,警方决定撤销其涉嫌强制 猥 亵一案。 2、刘某坠亡,案发现场的民警和辅警,要不要为刘某的死亡负责? 案发这天,民警林某和辅警李某,将刘某带到案涉中学的行远楼四楼后,林某、李某先后离开刘某身边,同时将背对刘某,看向右侧墙面长达15秒。 此时的教室门窗呈开启状态,刘某站在门口无人看管,就在这时,刘某左手从手铐中脱出并冲入教室,翻出窗外,坠楼死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公安机关找到了犯罪现场,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认,得到辨认笔录。而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的意义,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的。 因刘某在辨认途中坠亡,检方以民警林某和辅警李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3、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是不是意味着公职保住了? 辅警李某犯下这事,肯定会被开除,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民警林某呢?他是否还可以继续担任民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这一条说了玩忽职守,可以警告,也可以记过、记大过或者是开除,但没有说一定要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从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法院认定林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是,予以撤职处罚,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有网友可能不明白,说了这么多,怎么好像说了可以开除,又好像没有说可以开除。 对此,您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季 教师指认猥亵现场坠亡 警员定罪免罚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