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问题

余婠要生活 2024-11-12 13:20:35
一、前提 执行局作出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二、可以追加股东的情况 1、出资不实 认缴期限届满后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到位,可以追加 认缴期限没有届满,但是公司具备破产条件 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恶意) 2、抽逃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经缴纳(打进公司账户)的出资转出为自己所有,或者将公司资产转移为自己所有 · 三、举证义务 执行程序的申请人负有股东抽逃出资的举证义务,应该提供股东出资后抽回出资的初步证据。例外情况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由公司(实质上全部由一人股东控制)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互相独立 . 四、不得连续追加、不得反向追加 一般不在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后,继续追加股东的股东 一般不会在股东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追加其持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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