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问题
余婠要生活
2024-11-12 13:20:35
一、前提
执行局作出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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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追加股东的情况
1、出资不实
认缴期限届满后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到位,可以追加
认缴期限没有届满,但是公司具备破产条件
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大会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恶意)
2、抽逃出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经缴纳(打进公司账户)的出资转出为自己所有,或者将公司资产转移为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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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义务
执行程序的申请人负有股东抽逃出资的举证义务,应该提供股东出资后抽回出资的初步证据。例外情况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由公司(实质上全部由一人股东控制)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互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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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连续追加、不得反向追加
一般不在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后,继续追加股东的股东
一般不会在股东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追加其持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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