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快满时被开除起诉索赔#
普法一下。
好多人对试用期有误解,往往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不就是试不好就可以不用嘛。
但其实不是这样,《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与老百姓自己理解的试用是有很大区别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一规定有三个层面的意思:
(1)即便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要解除合同,必须满足实质性条件。
即只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什么内容呢?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适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规章制度的等。
第四十条条第1项和第2项分别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以及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后依旧不能胜任的。
(3)对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作出的程序性要求:
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不得不作说明、解释。
所以,即便是在试用期内,也不能随便解除,否则也是违法的,得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