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上流传的江秋莲女士刑事自诉作家陈岚二审上诉状(非当事人晒出,因此真假需自行判断) 单就这份流传的上诉状点评一下。
一句话:跑题了。
因为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其实在一审裁定书“经查”和“本院认为”部分说的非常清楚了,经查“并非凭空捏造”,本院认为“缺乏罪证”,也就是说,一审裁定认为是原告提供的陈岚实行行为的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定案标准,而不是原告侵权行为的后果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那么,上诉状要围绕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达到诽谤罪定罪标准”去说理,而不是重点阐述“危害后果多么严重”。(如何阐述这里就不能展开说了……)
危害后果严重与一审裁定几无关系。
更何况,诽谤罪“情节严重”在危害后果方面需要达到“致使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刺激而自伤、自残或者自杀”以及同等程度,网传上诉状陈述的危害后果显然还达不到这种程度。
●并且,罗列了那么多的症状,最终还要自己举证去证明,恐怕又会为自己证明制造难题。
所以,我个人的观点,假如这份上诉状是真的(前提),那么写的并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