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妈妈诉陈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解读一下这份裁定书吧。
海淀区法院裁定驳回了江秋莲对陈岚的刑事控诉,虽然列了两条理由,其实依据都是一个:并非凭空捏造。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诽谤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制造虚假事实。
(2)对捏造、制造的虚假事实进行了散布。
(3)损害程序必须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
海淀法院的裁定其实就是依据了第一条:江秋莲指控陈岚的两项犯罪事实都不是陈岚凭空捏造、制造出来的。
诽谤罪与民事上的侵犯名誉权是有很大区别的,不仅仅侵害后果严重程序有区别,在犯罪构成上也更加收敛,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补充一下举证责任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也就是说,此案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江秋莲承担。
规定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是基于判决对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另一方面是落实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否则也属于举证不能。
相应来说,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