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开学没有几天三门峡义马市的一个中学在9月11晚就能出现集体食物中毒现象,而且有11位同学的情况严重一些,住院治疗了。其余的情况轻的被家长接走。 开学前教育局不是已经下过通知,要求各个学校要保证孩子们的学习安全,生活安全,食品安全吗。这才几天时间就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没有执行或者就是为了应付检查,拍拍照片写写回复报告呢? 我国的《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学生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食堂承包商使用过期食材导致食物中毒,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监管不严,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