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喂流浪猫判赔24万二审开庭#
首先这个词条有问题,这个案子是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再审,也就是依旧按一审程序,不是二审。
上诉人提供新的证据,涉事流浪猫经宠物医院鉴定并未受到内伤和外伤。
当然,宠物医院不是司法鉴定机关,证据效力存疑,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判断。
司法实践中,长时间稳定投喂流浪狗的法律责任是比较稳定的,一般作为准饲养人处理,按照《民法典》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流浪狗与流浪猫相比确实也不完全相同,流浪狗的主动攻击性高于流浪猫,此案流浪猫并未主动攻击,而是作为障碍物出现,把原审原告绊倒而受伤,所以此案争议较大。
此案争议的几个焦点:
①原审原告到底是不是被此猫绊倒而受伤。
②原审被告到底是不是稳定投喂人。
③原审被告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是否得到了体育场馆的默许。
④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
⑤体育场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动物饲养让责任如何划分。
⑥伤者自身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以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此案具有一定的案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