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两名驴友意外落水溺亡#
谈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1)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如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组织者是经营性行为,则安全保障义务更高。
如果是无获利的非经营行为,则安全保障义务相对较低,但是两种都有安全保障义务,都很难免除责任。
很多组织者在组织此类活动的时候,会在微信群发一个免得声明。这种声明并不能完全免除组织者的责任
(2)作为活动的其他参与者。
按照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只有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与者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要看其他参与者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情形就比较复杂了。
对于这种较高风险的活动,总体上对于组织者的义务要求较高,对参与者的义务要求较低。
对组织者的要求是提供安全保障,对参与者的要求是不要故意损害他人或重大过失。